近日,佛山出臺了
《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自2025年5月1日起實施
什么是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
存量房交易俗稱二手房買賣,存量房交易資金是指買賣雙方共同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價款,包括首付款、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房款。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是指為存量房交易資金提供政府監管的業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針對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三種房款支付方式相應設置監管金額。一次性付款的監管金額為全部房款。按揭付款的監管金額為首期房款。分期付款的監管金額為第一期房款,支持第一期房款金額不低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
通俗易懂地來說
就是市民在買房過程中
房款不直接交付給賣方
而是存入政府監管賬戶進行監管
交易成功(權屬轉移登記后)
資金和利息劃轉給賣方
交易失敗,資金和利息會返還給買方
修訂背景
近年來,隨著存量房交易在我市商品房交易市場占比逐步提升,在實際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因房屋權屬轉移、房款交付環節時間差所導致的問題仍有發生,且存在部分房地產經紀機構侵占、挪用客戶資金,利用房源客源優勢收取過高費用、捆綁收費等風險,人民群眾對存量房交易安全、效率的需求進一步提高。
規定實施的對象人群
存量房買賣雙方、房地產經紀機構、監管銀行。
以下交易資金不納入監管范圍
(一)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轉讓的;
(二)房屋征收后獲得安置補償房屋的;
(三)屬于國有資產掛牌交易的;
(四)屬于司法拍賣、出資入股、繼承、贈與、產權置換等無需網簽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房屋轉移登記類型的;
(五)其他不具備資金監管條件的情形。
主要修訂內容說明
(一)完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模式
一是明確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采取政府監管模式,并強調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不收取買賣雙方任何費用的原則性內容。存量房交易資金納入政府開設的監管賬戶實行統一監管,監管賬戶通過主、子賬戶運作保障每筆存量房交易資金實現閉環管理,專戶專儲、??顚S?。
二是結合業務實際列舉了存量房交易資金“不納入監管”及“可以不進行監管”等情形,提高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靈活性和實操性。此外,為核實交易當事人取消存量房交易資金取消業務的真實意愿,設置了交易當事人需按指引前往監管銀行線下營業網點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取消業務模式。
三是便利高效,轉移登記完成的,監管銀行須在一個工作日之內完成資金劃轉。
(二)明確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金額
結合《存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中房款支付條款,對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方式,明確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金額范圍,并針對監管金額為首筆房款的比例作出“參照同期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商業性個人住房首付款比例要求”指引,有助于買賣雙方提高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的操作認識,避免因低額監管或其它變相規避資金監管情形產生的風險,保障買賣雙方合法權益。
(三)優化監管銀行確定方式
確定通過遴選方式確定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銀行,提出遴選規則和評價制度設置要求,整合原辦法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流程及要件,加強商業銀行參與、退出存量房資金監管業務指導,規范監管銀行經營行為。
(四)規范存量房交易中房地產經紀服務
一是規范存量房交易流程。明晰房地產經紀機構應使用“中介端”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并簽訂或上傳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部門以此作為處理經紀服務糾紛依據。
二是引入公眾監督和房地產經紀服務評價機制。買賣雙方可通過資金監管移動端程序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服務進行評價,通過買賣雙方對經紀服務的直接反饋和評價信息公示。
三是新增房地產經紀服務禁止情形。新增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誤導買賣雙方規避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不得向買賣雙方指定監管銀行,以及不得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交易、登記信息和個人信息等 要求,以此提高存量房交易安全性。
(五)完善糾紛處理及監督管理措施
一是新增了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糾紛處理措施。包括交易當事人自主協商、通過“佛山市房地產行業糾紛訴源治理工作站”等相關機構調解、申請仲裁或訴訟,監管銀行處理因監管資金錯付、延期支付等資金或賬戶問題產生糾紛,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處理因系統管理、使用,數據互聯互通等產生的糾紛及問題等處理措施。
二是區分監管銀行、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同主體。對應明確定期報告、檢查、責令限期改正、暫停業務、違法行為曝光、誠信扣分、通報、移交相關職能部門等監管措施。
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存量房交易便利度和安全性,提升存量房交易服務水平,防范存量房交易資金風險,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實施意見》(粵建房函〔2023〕680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即存量房)進行交易的,其交易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集體土地上存量房交易有資金監管需求的,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負責組織開展監管銀行遴選工作,負責指定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開戶主體。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轄區內存量房交易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存量房交易網簽備案及交易資金監管的信息化工作,負責開發維護“佛山市存量房網簽備案及交易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網簽系統”),設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開展全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具體業務。
人民銀行佛山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佛山監管分局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指導監督監管銀行開展資金監管工作。
市不動產登記、稅務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配合做好存量房交易與資金監管工作。
監管銀行負責按照資金監管協議開展具體存量房交易資金收存、劃撥等具體資金監管工作。
第二章 監管業務
第四條存量房交易資金,是指買賣雙方共同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價款,包括首付款、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房款。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是指為存量房交易資金提供政府監管的業務。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針對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三種房款支付方式相應設置監管金額。一次性付款的監管金額為全部房款。按揭付款的監管金額為首期房款。分期付款的監管金額為第一期房款,支持第一期房款金額不低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
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具體業務時,應當開設專用賬戶。存量房交易資金應當按宗單獨核算。
第六條下列存量房產權轉移行為,其交易資金不納入監管范圍:
(一)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轉讓的;
(二)房屋征收后獲得安置補償房屋的;
(三)屬于國有資產掛牌交易的;
(四)屬于司法拍賣、出資入股、繼承、贈與、產權置換等無需網簽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房屋轉移登記類型的;
(五)其他不具備資金監管條件的情形。
第七條下列存量房交易情形,經買賣雙方共同申請,其交易資金可以取消監管:
(一)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交易的;
(二)房屋產權共有人之間份額轉讓的;
(三)法人之間交易的;
(四)買賣雙方自愿放棄監管的。
第三章 監管銀行
第八條本市范圍內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應當具備資金監管安全規范運行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和網絡技術條件,并符合營業網點設置要求。
第九條監管銀行通過遴選與評價方式確定。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監管銀行遴選規則與評價制度,建立監管銀行進入和退出機制。
第十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定期組織開展監管銀行遴選工作,組建監管銀行評審委員會。
第十一條遴選確定的監管銀行名單向社會公布。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與監管銀行簽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并開設監管賬戶。
第十二條存量房交易監管資金屬于交易當事人所有。監管銀行應當在監管主賬戶下為每宗交易對應設立監管子賬戶,專戶專儲、??顚S?。
監管銀行應當確保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的監管主賬戶穩定運行。因交易當事人問題導致監管子賬戶被查控的,不得影響監管主賬戶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條監管銀行在合作期限內正常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
合作期限屆滿前,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新一期監管銀行遴選工作,確定新一期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銀行。
合作期限屆滿后,未經遴選確定為新一期監管銀行的商業銀行,不再受理新增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辦結原有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后,自動退出。
第四章 監管流程
第十四條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流程如下:
(一)買賣雙方在網簽系統簽署存量房買賣合同,選擇資金監管方式支付房款,并選取監管銀行。
(二)買賣雙方與監管銀行通過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移動端程序或銀行柜面渠道共同簽訂三方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
(三)買方按照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在約定期限內,將約定監管資金以銀行轉賬方式存入監管子賬戶。
(四)監管資金足額到賬后,買賣業務流程完結,房屋網簽合同信息推送至不動產登記與稅務部門。申請取消監管的,相關業務辦結后,房屋網簽合同信息推送至不動產登記與稅務部門。
(五)買賣雙方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
(六)房屋轉移登記完成后,監管銀行根據監管協議約定原則上在一個工作日內將存量房交易監管資金及利息劃轉至約定的收款賬戶。存量房交易監管資金存入監管賬戶期間產生的利息,按實際天數計息,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房交易監管資金及利息按原支付途徑退回:
(一)買賣雙方明確要求取消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簽署自愿放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聯合聲明,共同到監管銀行指定營業網點辦理取消監管業務的;
(二)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前,買賣雙方協商終止交易并解除存量房買賣合同,交易資金監管協議及交易資金監管業務同步解除的;
(三)房屋轉移登記完成前,房屋發生查封、凍結等限制轉讓情形,買賣雙方共同到監管銀行指定營業網點辦理取消監管業務的;
(四)房屋轉移登記完成前,根據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存在存量房買賣合同解除、撤銷或確認無效等存量房交易終止情形,買賣任意一方憑生效法律文書到監管銀行指定營業網點辦理取消監管業務的。
第五章 經紀服務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將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明確列入存量房交易經紀服務的基本服務內容,向買賣雙方全面、準確告知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規定,協助買賣雙方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手續。
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促成的存量房交易,應當通過網簽系統“中介端”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并簽訂或上傳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買賣雙方與房地產經紀機構因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履行發生糾紛,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主張房地產經紀服務相關傭金訴求的,網簽系統中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可以作為買賣雙方與房地產經紀機構協商解決糾紛的依據。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從事存量房經紀活動前應當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前往機構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備案,取得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房地產經紀人員在提供存量房經紀服務前應當佩戴經實名登記的工作牌。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不得在本辦法規定之外進行存量房交易資金存管業務;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不得就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收取服務費用;不得誘導買賣雙方規避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不得向買賣雙方指定監管銀行;不得強制或誘導提供貸款、擔保等相關金融服務。
第十九條存量房交易業務結束后,買賣雙方可以通過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移動端程序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服務進行評價。評價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各方責任
第二十條存量房交易與資金監管問題通過下列途徑處理:
(一)網簽系統使用、數據共享等問題,由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處理;
(二)資金收付、劃撥、賬戶使用等問題,由監管銀行處理;
(三)買賣雙方、房地產經紀機構發生爭議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佛山市房地產業協會“佛山市房地產行業糾紛訴源治理工作站”等相關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對監管銀行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規范安全。監管銀行應當配合主管部門要求客觀全面提供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情況。
第二十二條對監管銀行在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監管銀行不良行為記錄,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新增業務。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視情形中止或取消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合作業務。給買賣相關方造成資金損失的,應當按照約定先行賠付。依法應當由金融機構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移交其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監管銀行在業務開展期間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相關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整,期間暫停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新增協議業務,并及時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經調整仍不符合要求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視情形中止或取消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合作業務。
第二十四條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在開展存量房交易經紀服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房地產經紀市場信用檔案,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視情節給予責令限期整改、違規行為曝光、信用扣分、通報、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五條從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斗鹕绞凶》亢统青l建設局關于印發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佛建〔2020〕17號)、《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相關事宜的通知》(佛建發〔2020〕54號)同時廢止?!斗鹕绞凶》亢统青l建設局關于優化調整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系統工作流程的通知》有關條款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 | 佛山住建、佛山市人民政府網
編輯 | lin
審校 | 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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