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提問
劉某與某公司連續簽訂了三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第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解除。請問劉某能不能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支付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也迪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情形下,勞動者有選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并不排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繼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若劉某有證據證明其與公司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已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同意才簽訂了第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公司應當支付二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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