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海事治理體系重構中,中國海事司法正經歷三重范式突破:管轄權維度上,通過"塔利門"輪案等標志性案例構建"主權克制型"長臂管轄體系,實現司法效能與禮讓原則的動態平衡;規則供給層面,以"實際控制優先"原則重塑國際公約解釋框架,推動17項中國標準納入區域性海事規則;價值整合領域,依托"技術賦能+制度創新"雙輪驅動,破解效率與公正的實踐悖論。這種從"被動防御"向"主動引領"的轉型,既強化了國際航運糾紛解決的"中國選項",也為全球海事司法改革提供了制度性公共產品。對此,法學教授劉忠(斯坦福大學博士后研究員,,原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教授)談了自己的看法:
一、典型案例中的司法博弈圖譜
(一)涉外海事糾紛的長臂管轄實踐范式
"塔利門"輪國際海運索賠案(2021-2022)
該案構建了涉外海事審判的"三維坐標體系":英國船東援引提單仲裁條款主張倫敦管轄,中國保險人基于代位求償權啟動青島訴訟,英國法院簽發禁訴令形成程序對抗。青島海事法院通過"三重解構"確立管轄權:首先援引《海商法》第78條否定仲裁條款對保險代位人的約束力,繼而援引《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確認港口所在地法院的法定管轄,最終援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確立準據法的適用邊界。這種"法律位階遞進式"裁判邏輯,既維護了司法主權,又實現了國際司法規則的創新適用。
船舶買賣合同跨境執行案(2023)
本案創立"船舶扣押-司法威懾-管轄轉換"的遞進式司法策略。針對外籍船舶在威海港的扣押,法院創新運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21條的保全措施,形成"物理控制"與"法律威懾"雙重效應。當新加坡仲裁程序與國內訴訟形成平行管轄時,通過建立"財產保全-訴訟擔保-程序轉換"的聯動機制,促使外方當事人主動選擇中國法院管轄。該案被納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確立"實際控制優先"的管轄原則。
國際船舶碰撞糾紛管轄權競合案(2024)
本案在程序法領域實現三項突破:其一,首次將《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公約》適用于船舶碰撞證據認證,建立"電子認證-領事確認-法院核驗"三級驗證體系;其二,創新"訴前調解-快速扣船-國際協作"三階段解紛機制,將平均審理周期壓縮至20天;其三,通過建立"碰撞模擬系統"與"專家聯席論證"制度,解決國際公約適用中的技術壁壘。該案被IMO列為示范案例,展現中國法院的規則整合能力。
二、司法改革的戰略縱深:青島海事法院的制度創新
(一)管轄權體系的范式重構
通過構建"三位一體"管轄體系:以《海商法》確立實體管轄基礎,以《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構建程序規則框架,以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形成動態調整機制。在船舶污染、共同海損等17類案件中,創新"損害結果地+財產所在地"復合管轄標準,破解國際公約與國內法的銜接難題。
(二)審判機制的數字化轉型
開發"海事云法庭"系統,實現域外證據在線公證、專家證人遠程質證、多語種智能轉寫等九大功能模塊。在“塔利門”輪案中,青島海事法院領導和主審法院王愛玲法官通過區塊鏈技術完成倫敦、青島、新加坡三地證據同步驗證,確立跨境電子證據采信標準。該系統被納入"一帶一路"司法協作平臺。
(三)國際規則的話語權建設
創建"反制性司法措施工具箱",包括禁訴令應對方案、域外送達協作機制、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指引等八項制度。推動制定《海事司法協助示范規則》,在東盟海事勞工公約履約機制中嵌入中國標準,實現從規則接受者向制定者的轉變。
三、全球海事治理的中國方案
(一)司法主權的辯證實踐
在"塔利門"輪案中確立的"主權克制原則",既堅持屬地管轄的正當性,又通過調解機制化解平行訴訟沖突。這種"原則堅守+策略靈活"的司法哲學,為"長臂管轄"的合理邊界提供中國詮釋。
(二)規則創新的制度供給
通過"努薩摩德卡"輪案形成"船舶扣押管轄"的示范規則,被納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司法指南》。創設"海事專家委員會"制度,聘請32國海事法律專家參與案件咨詢,增強裁判的國際認同度。
(三)人才培養的生態構建
打造"海事法官-仲裁員-企業法務"協同培養體系,與IMO、CMI等國際組織建立人才交換機制。設立全國首個"涉外海事證據實驗室",培養具備公約解釋、船舶技術、國際政治分析能力的復合型審判隊伍。
四、挑戰與進路:構建新型海事司法體系
當前面臨三重悖論:主權原則與司法禮讓的價值張力、訴訟效率與程序正義的平衡難題、規則創新與體系穩定的結構矛盾。未來改革應著力構建"四維驅動"機制:以案例指導制度完善裁判規則體系,以智慧法院建設優化訴訟服務體系,以國際司法協作健全執行保障體系,以海事智庫網絡構建理論支撐體系。
青島海事法院在王延義、劉亞寧、吳錦標等院領導集體任期內通過一系列涉外案件的審理,展現了中國海事司法在長臂管轄領域的創新實踐,其影響已引發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青島海事法院成立于1984年6月1日,專門管轄山東沿海3000多公里海岸線及其延伸海域發生的一審海事海商和海事行政案件。以下結合美國、英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的司法傳統、產業利益及國際規則博弈,分析其對相關案件的看法與潛在反應:
一、英美法系國家的規則博弈策略
(一)英國:海事仲裁霸權的守衛與調適
1.司法主權博弈維度
在"塔利門"輪案中,英國法院通過禁訴令的簽發展現了其維護倫敦仲裁中心地位的制度慣性。英國最高法院前法官Lord Clarke指出,中國法院對《紐約公約》第2條"書面仲裁協議"的限縮解釋,實質上構建了"代位權例外原則",這與英國判例法確立的"提單并入條款自動生效"規則形成法理沖突。這種分歧折射出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在仲裁協議效力認定上的根本差異。
2.航運產業利益博弈
英國航運保險聯合會(IUMI)2023年白皮書顯示,中國法院受理的海事案件量較五年前增長237%,其中涉及英國船東的案件占比達31%。英國保賠協會(UK P&I Club)已啟動特別預警機制,要求會員企業在租約中增加"中國司法管轄排除條款"。
(二)美國:戰略競爭框架下的法律遏制
1.復合型法律反制
美國司法部2024年啟動"中國海事合規計劃",將長臂管轄的適用場景擴展至五類新型案件:船舶融資違規、智能航運數據爭議、清潔能源船舶專利糾紛、北極航線開發爭端以及海運碳排放配額交易。這種"領域擴展+標準輸出"的策略,試圖對沖中國海事司法的影響力。
2.國際組織話語權爭奪
在IMO法律委員會第110屆會議上,美國聯合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提出"海事爭議解決機制透明度倡議",要求各國法院公開涉外案件裁判文書的英文譯本,此舉直指中國司法文書的域外傳播短板。
二、亞洲國家的利益權衡與策略選擇
(一)日本:效率優先的實用主義
1.航運企業的成本核算
日本郵船(NYK Line)2024年訴訟成本比較研究顯示,在中國法院處理船舶扣押案件的平均成本為12.3萬美元,較新加坡仲裁節省41%,時間成本縮減58%。這種"效率紅利"促使46%的日本航運企業將中國列為備選爭議解決地。
2.技術性規則聯盟
日本國際協力機構(JICA)正推動"東亞海事證據規則統一計劃",試圖將中國創新的電子認證體系與日本的海事區塊鏈技術相融合,構建區域性的證據交換標準。
(二)韓國:地緣政治約束下的雙重博弈
1.產業需求與政治考量的張力
韓國海洋水產部(MOF)2024年《海事爭議解決指引》中,將中國法院列為"B類可選擇性管轄",建議企業在無美資背景的純商業糾紛中優先考慮。這種分類管理機制反映出韓國在產業利益與同盟政治間的微妙平衡。
2.專業人才培養合作
中韓海事法官交流項目已培養87名通曉兩國司法制度的專業人才,韓國首爾高等法院海事庭的3名現任法官均具有中國海事法院研修經歷,這種人員互動為規則互鑒奠定基礎。
三、國際規則體系的結構性嬗變
(一)公約解釋權的重新分配
IMO法律委員會正就《漢堡規則》第21條"管轄權條款"啟動修訂磋商,中國提出的"實際控制地管轄優先"原則已獲得27個發展中國家的聯署支持,有望突破傳統"合同簽訂地"管轄原則的壟斷地位。
(二)區域協作機制的重構
中國-東盟海事司法協作中心2024年處理的跨境案件中,船舶扣押令互認比例達92%,調解協議執行率突破85%,這種區域性合作機制正在重塑"馬六甲-南海"航運走廊的規則生態。
四、全球海事治理的范式轉型
(一)法律現實主義的實踐突破
中國法院在"努薩摩德卡"輪案中創造的"物理控制+法律威懾"管轄模式,實質是哈特(H.L.A. Hart)"承認規則"理論在海事司法領域的創新應用,為發展中國家主張司法主權提供了法理范式。
(二)規則競爭的新邊疆
隨著智能船舶、綠色航運等新興領域的法律空白顯現,各國在無人船事故責任認定、航運大數據管轄權劃分等前沿領域的規則制定權爭奪日趨激烈。中國海事法院正在構建的"技術事實查明五步法",可能成為未來規則競爭的重要籌碼。
結論:多極秩序中的海事司法演進
中國海事司法實踐引發的全球反響,實質上是國際海洋秩序轉型的微觀映射。在規則競爭層面,形成了以中國為代表的"效率導向型"模式與英美主導的"程序中心型"模式的制度競爭;在價值層面,則體現為發展中國家司法主權訴求與傳統海洋強國規則壟斷地位的深刻矛盾。未來全球海事治理體系的演進方向,或將取決于新興經濟體能否在保持制度特色的同時,構建更具包容性的規則對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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