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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公告提到,李亞偉涉嫌違規加價收取電費和不執行政府定價收取水費的違法行為,東莞市市場監管局有關部門正在調查。督促其配合調查,逾期不接受調查,將依法作出處理。根據前不久東莞發改局發文介紹,居民水、電價格均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根據國家省、市相關價格政策,出租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制定的居民水、電銷售價格向租戶收取水、電費,相關共用設施用水、用電及損耗通過租金等方式協商解決,不得將用水、用電量加價銷售給租戶,提高用戶水、電價標準,擾亂市場秩序。
東莞出租屋水電費收費標準
馬上夏天就要來了
到時候空調一開
那電費分分鐘比房租還貴
簡直離了大譜
2024年4月19日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關于規范水電費收費行為的提醒告誡書》
具體內容如下:
關于規范水電費收費行為的提醒告誡書
全市各有關經營者、出租屋業主、轉租人等收費主體:
為持續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水電價格政策,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我市居民用水用電價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向各有關經營者、出租屋業主、轉租人等收費主體的水電費收費行為提醒告誡如下:
一、有關要求
(一)加強價格自律。各經營者、相關單位及有關收費主體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切實加強價格自律管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水電價政策。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目錄水價電價(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用電用水價格),各水電費收費主體(包括但不限于村社集體物業管理方、出租屋主、二手房東,下同)應按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目錄銷售水價電價收取,不得擅自提高價格標準。工商業用電性質的收費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轉供電政策,按照購電價格據實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三)做好水電費收費公示工作。各水電費收費主體應積極將水電費收費標準納入物業租賃合同,應當及時向終端用電人公示水電費收繳明細,做好明碼標價和信息公示。
(四)不得通過加收水電費方式獲利。對供水供電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水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五)妥善處理公用設施用電及損耗問題。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等行業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2〕938號)規定,非電網直供主體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
二、法律責任
(一)對不執行目錄水價電價的收費主體,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進行查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二)對通過代收電費、在非電網直供環節收費等形式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取電費的收費主體,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進行查處,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對未落實水電費收費公示的收費主體,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進行查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自本提醒告誡書發布之日起,有關經營者、出租屋業主及轉租人等水電費收費主體應高度重視,立即開展自查自糾,于2024年4月30日前全面糾正自身存在的不規范收費行為,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自覺接受監管部門檢查和社會監督。對經提醒告誡后仍拒不整改的,將依法查處,對性質惡劣的予以公開曝光。
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監督,對用水用電環節不合規收費行為進行舉報,投訴舉報電話:12345、12315。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
出租屋主、二房東留意了
水費、電費必須嚴格按
政府公布的目錄銷售水價電價收取
不得擅自提高價格標準
趕快轉發提醒身邊的朋友吧
來源: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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