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若對某些環節存在疑問或認為自身權益受損,可通過質疑與投訴來維護權益。
質疑是首要步驟。當投標人認為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之處,如評標標準模糊、投標人資格條件設置可能存在排他性、技術規范要求不明確等,便可提出質疑。質疑通常在招標人發布招標文件后,截止投標前進行。投標人需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詳細說明質疑事項,如質疑某條評標標準未清晰界定評分細則,可能導致評標不公,并附上相關證據,如類似項目的合理評標標準案例等。質疑函應包含質疑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及編號,明確的質疑請求、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等內容。法人質疑需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自然人質疑則需本人簽字并附上身份證明。招標人收到質疑后,應在 7 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答復,若質疑成立,需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等相應處理;若不成立,也需書面說明理由。
若投標人對質疑答復不滿意,或招標人在規定時間內未答復,可進入投訴環節。投訴一般發生在投標文件提交后,招標結果公布前。投訴需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如政府采購項目向財政部門投訴,工程建設項目向對應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時要提交投訴書,除包含投訴人及被投訴人信息、投訴事項、事實與法律依據外,還需附上之前的質疑函及答復記錄等相關證據。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后,會在 5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若材料不全,會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將不予受理。受理后,監督部門會通過書面審查、調取評標報告、組織質證或專家復審等方式展開調查,必要時可暫停采購活動,最長可達 30 日。若投訴成立,可能會撤銷中標結果、重新招標或修改合同;若投訴被駁回,且存在惡意投訴情況,如一年內 3 次舉證不全投訴,投訴人可能被記入信用檔案,限制投標,甚至面臨市場禁入。
無論是質疑還是投訴,都需建立在客觀事實和充分證據基礎上,不可惡意為之。投標人應熟悉相關流程和規定,按步驟、依要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推動招投標活動在公平、公正、公開的軌道上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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