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訂婚強奸案”二審維持原判。
第一,違背被害人意志的核心事實成立
二審法院查明席某某與被害人訂婚,存在“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因此,認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系。
親密關系或婚約關系不能成為排除強奸罪成立的理由,關鍵在于性行為是否自愿。
第二,從證據鏈角度,
本案在案證據形成了完整閉環,能夠相互印證席某某實施了強迫性行為,不存在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情形。
第三,一審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審認為該定罪“準確”。在量刑方面,一審已考慮到席某某與被害人的戀愛關系,以及其在警方通知后“主動到案”的情節(構成自首或坦白),依法酌定從輕處罰,量刑在法定幅度內合理適當,二審無調整必要。
第四,席某某上訴后,二審法院經審理未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足以改變一審認定,且上訴人未能有效反駁“違背意志”這一關鍵事實,故維持原判符合“上訴不加刑”和“有錯必究、無錯維持”的二審原則。
第五,該案明確了法律邊界:即使處于婚約階段,若性行為違背真實意愿,仍構成強奸罪。
第六,婚約財產糾紛,女方已主動退還10萬元彩禮及戒指,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一審二審均認定女方已履行返還義務,駁回男方訴求,體現了“案結事了”的司法目標,避免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相互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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