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原告楊某剛與被告宋某于2013年夏天經人介紹相識,于2013年9月23日領取結婚證,同年10月1日按照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于2014年8月20日生育一子,于2018年4月16日生育一女。楊某剛婚前購置位于定遠縣A房產,系其單獨所有。
2021年8月30日,雙方到民政局辦登記冷靜期,后未辦理離婚登記。
2022年11月8日,雙方簽訂《夫妻不動產約定協議書》,約定楊某婚前的A房產歸女方宋某所有。2022年11月14日,辦理過戶登記。
2023年10月17日,宋某起訴離婚,2023年10月31日,判決不準離婚。
2024年11月,宋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雙方經調解離婚,達成調解協議未提及定遠縣A房產。
2024年9月(第二次起訴離婚前),楊某起訴女方宋某,要求返還贈與房產,即本案。
§ 原告(男方)主張
其是在被告多次軟硬兼施的威逼利誘下,為了家庭的和諧穩定,才贈與給被告的,該房產的贈與行為為附條件贈與行為,即被告必須不能提出離婚。原告也正是基于這點考慮,覺得該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誰的名下,都是家庭共有財產。但是原告萬萬沒想到,被告在取得該房產的獨立所有權之后,便向自己提出了離婚請求。被告的該行為嚴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喪失了道德底線。
§ 被告(女方)主張:
該合同為一般贈與合同,該約定書并未約定任何條件與義務,且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原告已不享有對該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更不享有附條件贈與合同中的條件未成就撤銷權;因原告經常毆打被告,實施家暴,被告被迫無奈只能選擇離婚。
§ 法院審理認為: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將其個人所有的婚前財產變更為另一方所有,該種給予行為一般是以建立、維持婚姻關系的長久穩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產利益為基礎。案涉房產原系楊某剛婚前個人財產,宋某對房產產權取得無貢獻,且宋某在接收房產后較短時間內即提出離婚,但考慮到雙方婚姻關系已存續十余年,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并育有一子一女,婚后楊某剛負擔了主要的家庭開銷,宋某負擔了主要的家庭生活、子女照顧等瑣碎事務。結合雙方的共同生活情況、對家庭的貢獻、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本院認為案涉房產應歸給予方楊某剛所有,另酌定楊某剛補償宋某8萬元。
§ 法院判決
一、登記在被告宋某名下的定遠縣A房產歸原告楊某剛所有,被告宋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配合原告楊某剛辦理過戶手續;
二、原告楊某剛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補償被告宋某80,000元;
三、駁回原告楊某剛的其他訴訟請求。
§ 李曉云律師提示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今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夫妻間贈與房產的分割規則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
如本案中,房產是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內約定歸女方所有,并且簽署了協議,變更了房產登記,過去此類情況,大多會認定房產歸女方即受贈與方所有,但是要根據新的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即有了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l 對于贈與一方:
即使簽署了協議、辦理了過戶手續,仍然可以主張返還房產,法院會根據雙方婚姻狀況酌情決定是否給對方補償、補償的話金額多少。
在訴訟中應當盡量舉證,證明自己對家庭貢獻更大。
l 對于受贈一方:
首先應當知道,對方的房產,無論是約定加名還是更名給你一個人,離婚時對方都是可以反悔的!你只能拿補償,補償金額多少,要看訴訟離婚時的舉證,能否證明自己對家庭貢獻更大,或者對方存在過錯等。
如果對方婚前有房,女孩子想給自己一點保障,需要尋求專業婚姻律師,幫你提前規劃,因為依據當前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雙方婚前的很多約定,即使有協議,也可能是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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