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于4月16日二審宣判。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二審均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席某某一審以強奸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案件宣判后,媒體記者對該案審判長進行了采訪。對幾個關鍵性的問題,進行的答疑。
特別是審判長說,鑒于本案有別于普通強奸案件,為切實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系、釋放司法善意,二審法院多次與雙方溝通交流,釋法說理,做了大量工作;席某某也曾自書悔過書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審理期間,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延長審理期限,嚴格履行了審批手續。
二審法院綜合考量席某某在偵查階段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二審期間曾有悔過表現,且犯罪情節較輕,曾考慮通過適用緩刑促進雙方當事人盡早以較好的方式回歸社會生活。
但是席某某父母接受評估機構調查時表示不同意對席某某判處緩刑,不接納、不配合監管;社區矯正機構認為,席某某不認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諒解,不符合社區矯正要求。
所以二審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過,通過分析,目前媒體所發出的稿件來看,這個案件有幾個地方,值得大家深思:
第一,席某某曾向吳某寫悔過書,但是為什么社區矯正機構認為,席某某不認罪悔罪呢?
法院都可以證明,席某某曾向吳某寫悔過書。既然都些了悔過書,怎么表示不悔過。既然法院都可以想緩刑,這個社區矯正機構,是什么來頭,可以決定法院的判斷?
第二,法院,以處女膜是個人隱私,所以不公開。但是卻又說鑒于網上存在大量不實信息,法院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最大限度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事實。二審宣判后,法院在保護雙方隱私的前提下,及時向社會通報案件中可以公開的信息,目的就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增加司法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那么為什么,不公開吳某的處女膜檢測結果?
但其實,從其他的新聞可以推出,吳某的處女膜應該是完好的。
特別是審判長說,發生性行為是否導致“處女膜”破裂,與性行為本身的程度和個體差異有關。“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為,國內外醫學界對此已形成共識。
鑒定意見證實,現場床單上的斑跡中檢出席某某的精斑以及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但很多人可能會認為,席某可能是一個啞炮,卻要面臨3年的牢獄。
第三,男女雙方已經訂婚。而且,男方已經給了彩禮等,為什么還會判強奸。
審判長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也就是說,不管是結婚了,還是訂婚了,只要違背了婦女意志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這一條,可能是讓廣大網友炸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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