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單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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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質在于量刑協商,在英美法系中稱之為“訴辯交易”。
自2019年實施以來,針對這項制度的爭議和吐槽就沒有斷過。
有人說,認罪認罰并不能改變當事人的命運,因為其本身只是一個酌定量刑情節,最好的效果就是“從輕處罰”,不是減輕,也不是免罰,不是“應當”從輕,而是“可以”從輕;
相反,公訴人卻能通過這項制度拿捏當事人,甚至......這里就不展開了。
然而,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下,當事人和家屬又不得不面對它,尤其是被收押的當事人,在被長時間羈押之后,一部分當事人不再關注案子是否有問題、自己是否冤枉,而是急于求一個確定的結果。
可以理解,人性如此,板子不打在自己身上,永遠不知道痛。
但是,話又說回來,即便自愿認罪認罰,也一定要實事求是,基于在案證據和客觀事實來作決定。
因為,一旦簽了具結書就等于自認有罪,后續再想反悔、翻供或上訴,可能要付出更為慘重的代價。
所以,簽認罪認罰之前,必須問清楚這件事:
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是怎么來的?合不合理?
具體來說,本案指控的罪名是什么?對應的法定刑是多少?認定了哪些從寬情節?具體又可以減多少?
舉個例子:
檢察院指控的是詐騙罪,涉案數額是8萬元。
首先,在案證據能否印證這個數額?
如果不能印證,存疑的數額應該扣減,扣減到5萬元以下,法定刑就降檔為三年以下,有很大機會爭取緩刑。
如果都能印證,那么詐騙8萬元就屬于“數額巨大”,對應的法定刑是三年至十年,實務中一般在三至四年內確定量刑起點,進而確定基準刑(基準刑=量刑起點+增加或減少的刑罰量)。
其次,自首、坦白、立功、退贓退賠、諒解和解等從寬情節有沒有認定?
一般情況下,認定自首,最多可減少40%;認定立功,最多可減少50%;退贓退賠,最多可減少30%。
每一個從寬情節,只要有證據和事實支撐,都要去積極爭取,因為這可能是刑事訴訟三個階段中最容易拿到從寬的時機。
如果檢察院認定了自首情節,即便量刑起點確定為四年,在減少40%的情況下,基準刑就很有可能降到三年以下,仍然有希望爭取緩刑。
以上這些直接關乎量刑結果,當事人一定要敢于向檢察官提問。如果確實有壓力,也可以先跟辯護人評估好,再與檢察官溝通、協商,達成共識了才決定是否簽署具結書。
此外,量刑建議不是口頭說說而已,一定要在具結書上落實。
在簽認罪認罰時,要看具結書上的量刑建議是怎么寫的:
有些是確定刑,比如建議八個月(但不寫是否適用緩刑),或建議一年半同時適用緩刑;
有些是區間刑,比如建議一到兩年或二至四年。這種不確定感是很難受的,因為法院不一定就低判決,經常是取個中間值,判三年。所以,如果不能接受這種區間刑,就先不要簽,爭取再協商一輪,拿到一個相對能接受的確定刑建議再說。
要知道,目前法院對量刑建議的采納率是97.5%,前面談得越明確,后面才越有數、越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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