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23)魯行申194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男,1977年2月18日生,漢族,住北京市西城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濰坊市奎文區某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濰坊市奎文區。
法定代表人吳某政。
再審申請人李**因訴被申請人濰坊市奎文區某某和社會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魯07行終29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以其申請再審事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四)(五)(六)(八)項之規定為由,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再審申請人通過12345政務熱線投訴事項是否屬于被申請人查處職責范圍。本案中,再審申請人認為某某園存在使用童工行為,通過12345政務熱線要求被申請人進行查處。被申請人對此進行調查后認為幼兒園不存在使用童工行為并答復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對答復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查處職責?!督故褂猛ひ幎ā返谑龡l第二款規定,“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不屬于使用童工?!苯Y合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再審申請人之子自食堂搬送消毒餐具到三樓教室的行為,系幼兒園組織小朋友參加值日活動,屬于幼兒園日常教育實踐活動的范疇,根據上述規定不屬于使用童工。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后,經過調查認為不屬于使用童工,也不屬于其管轄范圍,依據12345熱線承辦單的要求答復再審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查處職責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主張原審法院審判人員違反法定程序,遺漏訴訟請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李**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王云閣
審判員:曹林燦
審判員:陳暉
二O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高健
書記員:王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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