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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有關問題的復函
人社廳函(2017)151號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有關問題的請示》(粵人社報〔2017〕6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以下簡稱5號規)明確規定:“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當時工作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在多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分別計算為各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按此規定,參保人員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在確定計算地時與當時工作地有關,并不以工作地和參保地或戶籍地一致為前提。
關于廣遠、廣海成建制轉移的問題,5號規明確規定:“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級政府主導下的規模以上企業成建制轉移,可根據兩省協商,妥善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對于參保人員離開成建制轉移企業的,不應使用成建制轉移企業協商的相關規定,而應該執行國家統一規定。
請你們嚴格按照5號規政策,責成廣州市核實朱國森同志視同繳費年限期間工作地,明確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當時工作地的年限,確定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核發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切實保障其養老保險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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