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王紅英涉嫌詐騙、虛假訴訟及司法人員瀆職行為的控告書
被控告人:
1. 王紅英(涉嫌詐騙、虛假訴訟)
2.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法官陳丹(涉嫌枉法裁判;陳丹現為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大運河數智未來城人民法庭副庭長);
3.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張蕊、陳俊杰、王忠光(涉嫌枉法裁判)
4.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范啟其、梅冰、伍華紅(涉嫌枉法裁判)
5. 杭州市拱墅區公安分局(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控告請求:
1. 依法對王紅英涉嫌詐騙罪、虛假訴訟罪立案偵查;
2. 對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法官的枉法裁判行為啟動調查;
3. 對杭州市拱墅區公安分局不予立案的決定進行重新審查,追究相關責任人瀆職責任;
4. 恢復本案關鍵證據(POS機原始交易數據),重新核算債務。
一、基本事實與爭議焦點
(一)民事借貸糾紛核心爭議
1. 2萬元借款未實際交付
1.1、 借款操作過程
- 2020年1月15日,王紅英以“POS機損壞”為由,要求馬冬梅攜帶其贈送的POS機至家中操作,聲稱“先歸還此前1.2萬元借款,再出借2萬元”。
- 還款部分:王紅英通過POS機操作向馬冬梅轉賬1.2萬元(還款),馬冬梅收到后交出原1.2萬元借條,王紅英當場撕毀。
- 虛構出借:王紅英謊稱“2萬元金額較大需延遲到賬”,要求馬冬梅簽署新借條,但未實際交付資金。
1.2. 未交付的核心證據
- 微信留痕:馬冬梅為證明2萬元未到賬,當場在微信聊天中書寫“今借王紅英現金20000元整”(明確未使用“今借到”表述),并注明日期,留存書面證據。
- 銀行流水印證:平安銀行流水顯示,當日馬冬梅僅收到王紅英還款1.2萬元及自用2000元(合計1.4萬元),無任何2萬元借款入賬記錄。
1.3. 異常行為鏈
- 王紅英在未提供2萬元轉賬憑證的情況下,于2020年4月24日脅迫馬冬梅簽署《對賬單》,將虛構的2萬元借款納入債務總額,并以此提起民事訴訟。
- 2020年1月15日,王紅英以“POS機損壞”為由,要求馬冬梅攜帶POS機至其家中操作,聲稱出借2萬元。馬冬梅簽署借條后,王紅英當場撕毀原1.2萬元借條,但2萬元始終未到賬(見微信聊天記錄:“今借王紅英現金20000元整”)。
- 平安銀行流水顯示,當日馬冬梅僅收到1.4萬元(含王紅英還款1.2萬元及自用2000元),無2萬元入賬記錄。
2. 《對賬單》簽署受脅迫
- 王紅英于2020年4月24日深夜脅迫馬冬梅簽署《對賬單》,期間威脅稱“不簽字就報警指控詐騙”,并摔砸物品(見微信威脅記錄:“必須還錢,否則后果自負”)。馬冬梅多次要求王紅英出示2萬元轉賬憑證未果。
3. 偽造交易記錄
- 王紅英提供的《對賬單》中“東山上品酒店”6000元交易,實際收款人為其前夫葉日高(證據:葉日高名下POS機流水)。但王紅英在訴訟中堅稱該款項交付馬冬梅,涉嫌偽造證據。
(二)司法機關程序違法與瀆職行為
1. 法院未依法調取關鍵證據
- 一審法院(2021浙0105民初9093號)拒絕依申請調取王紅英名下POS機原始數據及銀行流水,直接采信偽造交易記錄。
- 二審法院(2022浙01民終4085號)未對馬冬梅提交的“6000元收款人為葉日高”證據進行實質性審查。
2. 公安機關未履行偵查職責
- 杭州市拱墅區公安分局明知王紅英存在刪除POS機數據、偽造交易記錄等行為(拉卡拉公司證明數據滅失),仍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立案(杭拱公(文)不立字〔2025〕00018號)。
3. 司法人員涉嫌包庇
- 王紅英曾于2019年通過派出所關系擺平其毆打婆婆案件(傷情縫24針),本次案件中公安機關未依法追查其前夫葉日高涉案POS機流水,存在徇私嫌疑。
二、法律依據與違法性分析
(一)王紅英涉嫌刑事犯罪
1.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
- 虛構“POS機損壞”事實,誘騙馬冬梅簽署借條;
- 刪除交易數據、偽造“東山上品酒店”6000元收款記錄,非法占有2萬元。
2. 虛假訴訟罪(《刑法》第307條之一)
- 在民事訴訟中提交偽造的POS交易記錄,騙取法院判決。
(二)司法人員涉嫌瀆職
1. 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條)
- 法院未依職權調取關鍵證據,直接采信虛假證據作出判決。
2. 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
- 公安機關未依法恢復POS機數據、未傳喚關鍵證人葉日高,導致刑事案件證據鏈缺失。
三、控告依據與證據清單
1. 書證
- 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脅迫簽署《對賬單》及2萬元未到賬);
- 平安銀行流水(2020年1月15日無2萬元入賬);
- 葉日高名下POS機交易流水(證明6000元收款人為葉日高);
- 拉卡拉公司出具的POS機數據滅失證明。
2. 證人證言
- 葉日高(王紅英前夫)可證明POS機交易實際流向;
- 拉卡拉公司技術人員可說明數據刪除過程。
3. 程序違法證據
- 法院未調取證據的書面申請記錄;
-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書及復議文書。
四、訴求與救濟途徑
1. 請求中央巡視組督辦本案,責令杭州市公安局對王紅英立案偵查;
2. 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涉案司法人員啟動瀆職調查;
3. 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恢復POS機原始數據,重新審計借貸金額;
4. 依法追究王紅英及其保護傘的刑事責任。
此 致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國家監察委員會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控告人:馬冬梅
日期:2025年4月28日
附件:
1. 民事判決書、刑事復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2. 微信聊天記錄、銀行流水、POS機交易記錄復印件;
3. 拉卡拉公司數據滅失證明;
4. 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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