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法案例【2025】3
案情簡介
2024 年2月14日 ,王某在一商場的停車場丟失裝有3000元的紅包,報警后通過監控發現,系被賈某撿到。在警察幫忙聯系賈某時,賈某要求與王某單獨聯系,后賈某要求王某拿出一半即1500元作為好處費,因未達成協議,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賈某歸還撿到的3000元。
法院審理
根據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本案中,結合派出所出具的報警說明以及原、被告的通話錄音,可以證實原告王某丟失的紅包內現金數額為3000元。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被告賈某作為拾得人,對于撿到的原告王某的紅包,應當予以返還。因此,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被告賈某返還原告王某現金3000元。
法官說法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撿拾他人財物,應當予以返還,這不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規定。依照民法典規定,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后,有通知失主或送交有關部門的法定義務,對拾得物既可以歸還失主,也可以將遺失物上繳到有關部門,但無權據為己有。
同時,根據民法典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這里的必要費用是指需要支出并且已經支出的費用,比如送還手機支出的交通費,代為飼養寵物的費用等。
對于索要“酬金”,或者感謝費、好處費,能否得到支持,要區別情況處理。通常情況下,“酬金”并非保管遺失物支出的必要費用,無權要求失主支付。而且索要“酬金”也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不應予以支持。但如果權利人為尋找遺失物發布懸賞,作出支付酬金之類的承諾,則在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在權利人不履行承諾的酬金時,拾得人有權要求其支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來源:濰坊青州法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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