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語
為推動新時代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即日起,漳州市檢察院在閩南日報推出“漳檢之窗”專欄。本欄目將深入報道我市檢察機關在推進法治漳州建設中的創新實踐,全方位展示檢察機關新風貌。同時,欄目還將致力于法律知識普及與傳播,搭建檢民互動平臺。期待以“漳檢之窗”,連接檢察為民、服務群眾的最后一公里,為漳州加快建設現代化濱海城市貢獻檢察智慧與力量。
△《閩南日報》4月30日第6版漳檢之窗專欄報道
近年來,漳浦縣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與案件特點,針對轄區內因家庭矛盾、鄰里糾紛、偶發沖突引發的輕傷害案件較多的特點,堅持“辦案+治理”雙輪驅動,在依法辦好個案的同時,結合類案中的社會關系、個案中的矛盾焦點,本著“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原則,巧用三個“3+”工作模式,創新性參與社會治理,打造具有漳浦特色的輕傷害案件治理體系。
巧解家庭矛盾 共護家庭和諧
家庭本應是溫暖的避風港,卻可能因矛盾升級成為暴力滋生的溫床。針對家庭矛盾引發的輕傷害案件,漳浦縣檢察院創新了“婦聯參與+心理疏導+集中訓誡”的修復機制,為這類案件提供了溫情解法。
今年3月,蔡某某因家庭瑣事毆打妻子致其輕傷二級。案件受理后,檢察機關聯合縣婦聯第一時間介入,為受害者提供心理疏導,并組織雙方調解。檢察官既嚴正指出家暴行為的違法性,又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喚醒家庭責任意識。鑒于犯罪情節輕微、嫌疑人真誠悔過且取得諒解,檢察機關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給這個瀕臨破碎的家庭一次彌合機會。
“不訴≠不罰”,檢察機關聯合婦聯對蔡某某開展集中訓誡,律師現場解讀《反家庭暴力法》,剖析家暴對子女成長的危害。面對“父母沖突可能讓孩子恐懼婚姻”的警示,蔡某某誠懇悔過。經后期跟蹤回訪了解,自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蔡某某與其妻子之間逐步重建夫妻間的美好關系,彼此間相互尊重理解、家庭和睦。此后,檢察機關持續開展反家暴普法,引導群眾如何留存證據、申請保護令,筑牢家庭暴力防火墻。
這起案件的妥善處理是漳浦縣檢察院以柔性司法修復親情裂痕,為遭受家暴的婦女撐起法律保護傘的生動縮影。
近三年,該機制已助力5個存在家暴行為的家庭重歸和睦。辦案檢察官介紹,該機制的核心在于構建三層修復體系:一是邀請婦聯工作人員通過“家庭訪談+心理疏導”,評估家庭關系破裂程度,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二是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當事人進行集中訓誡,強調“不起訴≠無罪”,而是給予改過自新機會;三是引導認罪認罰者參與“蔡新府第家庭建設館”公益服務,以實際行動彌補家庭社會損害。
消融陳年積怨 共筑鄰里和諧
鄰里之間,看似雞毛蒜皮的小事,若處理不當,也可能演變成刑事案件。漳浦縣檢察院針對此類案件,打造“現場走訪+源頭化解+定期回訪”共治模式,深挖矛盾根源,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洪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中,叔侄因多年債務糾紛積怨,最終引發刑事案件。漳浦縣檢察院多次邀請雙方共同長輩通過拉家常、話冷暖、敘親情、講法理,引導換位思考,最終達成和解,雙方解開心結,冰釋前嫌,一并解決作為矛盾起因的多年債權債務問題。
為破解鄰里案件“案結事未了”困局,漳浦縣檢察院創新“三階化解法”:強化“小案不小辦”意識,案發后赴現場勘查,結合本地的民風民俗,充分考慮到部分土地、排水等糾紛存在代際矛盾累積的情況,到村(居)委會與村干部、村民座談,進一步了解案情;開展“多元調解”,聯合公安機關、司法所等部門,邀請宗祠長輩、鄉賢代表等第三方參與,化解深層次矛盾,進而促進糾紛的排解和消弭;實施“定期回訪”,通過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與當事人話家常,確保矛盾實質性化解。近三年來,累計辦理涉鄰里糾紛輕傷害案件39起42人,其中因矛盾化解而相對不起訴26起30人。
處置偶發沖突 共建平安漳州
“都是酒后沖動,幸虧檢察官給了我們重新做人的機會。”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真誠悔過,被害人也當場出具諒解書。這起因酒后爭執引發的輕傷害案件,折射出漳浦縣檢察院對偶發沖突的化解法。
在陳某某故意傷害案中,雙方當事人因酒后爭執引發沖突。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后,發現該案犯罪嫌疑人系因一時沖動用拳頭實施了一次毆打行為,后便停止了傷害行為,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且雙方系在飯局上偶發沖突,存在和解可能。承辦檢察官一方面鼓勵陳某某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另一方面多次聯系被害人釋法說理。最終,在審查逮捕階段,雙方達成刑事和解。
高效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漳浦縣檢察院精心構建的“現場普法+公開聽證+人民監督”三步化解法發揮了重要作用。針對無既往矛盾、偶發引發的輕傷害案件,該院分三步化解矛盾。一是簡案快調促和解。對于主觀惡性不大、情節輕微的案件,當事人常因沖動、酗酒等引發沖突,雙方和解空間大。檢察人員積極介入,推動當場和解,讓受害者獲得補償與歉意,同時加快案件辦理進程,減少當事人時間與精力消耗。二是釋法說理息爭端。對一些輕微的故意傷害案件,在偵查階段未和解,但移送審查逮捕、起訴后存在和解可能性的,檢察機關主動履職擔當,積極探索情、理、法的有機統一,承辦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解可酌定從輕量刑,鼓勵賠償、致歉。還深入基層或在該院辦案區與被害人溝通,充分聽取意見并釋法。必要時邀請值班律師現場普法,讓當事人明白法律后果,推動和解。三是群策群力化矛盾。刑事和解后擬作相對不起訴的案件,組織公開聽證,邀請多方參與并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集思廣益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系。近三年,該院已就該類案件開展公開聽證20件。
“輕傷害案件看似‘小案’,實則關乎民生福祉和社會穩定。”辦案檢察官說道。該院通過三個“3+”工作法,精準施策、靶向發力,不僅化解了一起起矛盾糾紛,更以專業化的司法智慧,為社會治理現代化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漳浦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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