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扣押清單的制作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扣押清單的制作】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查封、扣押物證書證具體程序的規定。
規定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具體程序,一方面有利于辦案人員依法執行查封、扣押,有利于證明作為證據使用的財物、文件來源的合法性,以體現證據的證明力,保證查封、扣押的與犯罪有關的財物、文件經核實可以作為定案根據使用。如在搜查中發現犯罪工具、設備予以扣押,被搜查人和在場見證人都在清單上簽名蓋章,則有利于證明該犯罪工具、設備的出處,以證明被扣押物持有人與進行犯罪活動的聯系。如沒有上述簽章,則很難說明有關當事人和所扣押物品的關系,削弱該證據的證明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遺失或者被個別人員將查封、扣押財物私自截留或挪作他用。
本條規定了查封、扣押財物的四個步驟。一是查點。偵查人員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查點清楚;二是開列清單。在查點的基礎上,應當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在清單上寫明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名稱、規格、特征、質量、數量,文件的編號,以及財物、文件發現的地點,查封、扣押的時間等;三是簽名、蓋章。清單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在場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四是留存。查封、扣押清單一份交給持有人或者其家屬,另一份由偵查機關附卷備查。當場開列的清單,不得涂改,凡是必須更正的,須有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共同簽名或蓋章,或者重新開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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