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網傳黑龍江省綏化市望奎縣公安局一行13人闖入綏化市啟悅精智賓館,將正在擔任當地一刑事案件辯護人的張新年律師帶走。張新年今天早上還發朋友圈稱:“本人就在貴地,你們可就地采取措施,把本辯護人也抓了,否則爾等必須投降,向法律投降。”他的言論不幸被言中了。
據悉,2023年,該縣人大的一位主要領導,玩弄女下屬,且兩人一起在女孩子的家中同居長達數月,女孩子對其用情甚深!而與此同時,該領導據傳長期以來同時與多名女性存在不正當關系,被女孩子知道后,雙方難免會發生情感糾紛,為了擺脫女孩子,該領導在與單位副職領導、當地公安局退休人員等人一番密謀后,竟然捏造事實,報假案,試圖對女孩子及其父母雙親進行“司法滅門”!
同時,為了減輕對自己造成的不利影響,該領導及其黨羽以各種方式,處心積慮地在當地散播謠言,對女孩子及其家人進行污名化處理!目前,女孩子尚在綏化市看守所被羈押!該女因涉嫌敲詐勒索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張新年律師擔任其辯護人。張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揭露了包括錄音錄像資料被剪輯等望奎縣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后該案被指定至蘭西縣法院管轄。
目前張新年律師涉嫌什么行為、被帶走的原因和性質等,均不明確。假設張系因擔任辯護人期間有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的犯罪行為,那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女孩敲詐勒索案是由望奎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的,張新年律師又是該案的辯護人。這意味著望奎縣公安局與張新年之間存在利害關系,難期其能夠置身事外,客觀公正。因此,刑訴法作出了這種特別規定。若張新年涉嫌《刑法》第306條的妨害作證罪,顯然不應由望奎警方辦理。否則,會給人一種“原告抓被告律師”的感覺。
日前,在微信圈看到一女律師擔心自己因作為某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可能“被抓”,而安排了自己一旦“被抓”的后事。不禁感到陣陣悲涼。不為別的,為辯護律師的執業環境和處境漸趨惡化而感到痛心。一方面,我們的法治建設“高歌猛進”,另一方面刑事辯護的風險越來越大,已經成為律師執業的畏途。
記得年輕時候讀過胡喬木《律師頌》中的句子:“你戴著荊棘的王冠而來,你握著正義的寶劍而來。律師,神圣之門,又是地獄之門,但你視一切險阻誘惑為無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唯有客觀事實才是最高的權威。”如今,只有荊棘,沒有王冠;只有地獄之門,沒有神圣之感。記得去年年底在深圳參加“第18屆尚權刑辯年會”期間,遇到廣東的一位女律師,她非常感慨地說:做刑辯律師難,做刑辯女律師更難,需要有強大的心理承受力,否則你會被氣哭氣死。當時不知怎么安慰這位深圳律師。
期盼第四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立法者能夠關注辯護制度,關注刑辯律師的處境,希望通過法律的修改一定程度解決辯護律師的執業難題,加大對辯護權的保障力度。沒有刑事辯護,殺光所有的刑辯律師,這個社會只能出現更多的冤假錯案。因為,沒有了“兼聽則明”。作為律師,我們也應當自省,為什么“受難的總是你”?除了辯護是挑戰公權力、不被“待見”之外,是否存在情緒化表達和言詞過激的問題。律師,是理性人,理性人就是要以理服人,并非咄咄逼人。
我在想,張新年律師被剝奪人身自由之后,那位女當事人的辯護權怎么保障?假設張律師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長達數月乃至數載,這位女當事人除了解除辯護關系,另行委托之外,別無他途。假設張律師是為了她的案子而遭殃,她一定會難受和深深的內疚。假設張律師果真是因為此案受到牽連,為什么不等到其當事人的案件審結之后再論辯護律師之是非,而不是急不可耐地先將辯護律師給”辦“了!我國《憲法》第125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如今,辯護律師被剝奪自由無法辯護了,她的辯護權又如何保障?
建議望奎警方及時公布張新年律師涉嫌的行為和性質,并拿出確鑿的證據加以證明。若張律師涉嫌因犯罪,應嚴格依法辦理,將案件及時移交望奎縣公安機關以外的公安機關辦理。該事件引發的大眾對公平正義、刑事辯護的關切將會是持久的,由此可能進一步導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繼“李莊案件”后,“張新年案件”再一次拷問辯護律師執業權利如何保障的問題。
我總在想,公權力在對待律師執業權利問題上,能不能保持克制和謙抑,而非權力的“傲慢和偏見”。德肖維茨的聲音此時正響徹在耳畔:“認真負責、積極熱心的辯護律師是自由的最后堡壘——是抵抗氣勢洶洶的政府欺負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線。辯護律師的任務正是對政府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挑戰,要這些權勢在握的尊者對無權無勢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動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問題是,監督和挑戰的結果是失去自由,今后還有誰敢去監督和挑戰呢?沒有了“監督和挑戰”,還會有”真辯“嗎?這件事真是讓人細思極恐!
(文章作者:韓旭,法學博士、博士后;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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