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梁宇佳)失業保險金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性補償,它可以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公司錯誤填報社保減員離職原因導致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案件,最終判決公司賠償勞動者失業保險金損失。
勞動者曹某已在涉案公司工作多年,在職期間曾經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加銷售提成。自曹某入職起,公司一直為其繳納社保,其中包括了失業保險費。
在職期間,曹某按要求超額完成了銷售任務,但公司以各種借口遲遲未支付應付的銷售提成款項。曹某迫于無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張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銷售提成款項、被迫離職的經濟補償金等。
后曹某辦理了失業登記。因遲遲未找到新工作,迫于生活壓力,曹某在去當地社保局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時,被告知公司在為他辦理社保減員時將離職原因選擇為“本人自動離職”,導致其無法正常申領再就業前的失業保險金6000余元。曹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曹某不服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應得的失業保險金6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系因公司拖欠勞動報酬通過仲裁方式提出離職,曹某的離職確屬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曹某自公司離職后辦理了失業登記,其本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但因公司將曹某的社保減員離職原因錯誤地選擇為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導致曹某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曹某主張的失業保險金實質系因公司的行為導致其無法正常領取失業保險金而產生的相應損失,其請求合法有據,故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曹某失業保險金損失6000余元。
判決作出后,公司不服裁判結果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查明后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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