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職場女性遭遇"孕產歧視",如何捍衛公平底線?
本期我們講述一位女職工的維權故事。她因懷孕、結婚遭遇公司調崗降薪,甚至被克扣工資,最終在法律援助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件回顧:懷孕成職場“分水嶺”
公司調崗降薪引爭議
韓女士于2022年8月入職上海某公司,擔任管理崗位招聘專員,月工資9500元,其中包含績效工資2850元。工作期間,韓女士兢兢業業,工作表現良好。然而,她的職場之路在懷孕后發生了轉折:
2022年11月,韓女士因懷孕休假2周,公司扣發當月績效工資。2023年1月,韓女士與公司員工唐某某結婚。2月,公司以韓女士未婚先孕及與唐某某存在夫妻關系為由,將其崗位調整為助理崗位,工作內容變為行政后勤,工資降至6000元。韓女士多次提出異議,公司未答復,還扣發2023年2月—5月績效工資。韓女士于2023年6月產假。產假結束后,韓女士再次提出異議,公司仍拒絕答復。11月,韓女士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援助介入:
為女職工維權提供專業支持
無奈之下,韓女士來到上海市楊浦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核,認為韓女士系進城務工人員申請支付勞動報酬,符合“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的條件。中心當即啟動“婦女權益保護綠色通道”,當天受理、當天審批,并當天指派上海博象律師事務所張悅律師代理本案。
張悅律師接受指派后,第一時間向韓女士詳細了解案情,明確其仲裁請求事項,并對證據進行詳細指導。在律師的幫助下,韓女士向上海市楊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工資差額等。
庭審交鋒:還原事實,維護正義
案件開庭審理時,公司提出抗辯意見,聲稱崗位調整是基于韓女士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和公司規章制度,存在個人利益沖突等情形。公司依據的規章制度包括《利益沖突方針》和《員工手冊》中關于利益關系匯報的規定,認為其調崗降薪合法有據。
張律師則結合韓女士的證據,提出有力代理意見:
1.韓女士在孕期能夠完成本職工作,不存在不能滿足崗位履職要求的情況。
2.韓女士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招聘唐某某入職,經過公司多層考核,且唐某某工作成績一直得到公司認可。韓女士與唐某某在工作中結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后因是否結婚存在不確定性且為保護隱私,未向公司披露戀愛對象及其孩子父親,但結婚當天已在朋友圈發布喜訊,公司HR還點贊祝賀,應視為已履行匯報義務。
3.公司入職時的規章制度并無禁止員工婚戀的規定,后修訂的《員工手冊》對韓女士之前行為不具有溯及力。
4.韓女士的“未婚非計劃懷孕”并不違法,且其工作內容未變,公司調崗降薪是對孕期婦女的歧視,嚴重侵害其合法權益。
仲裁結果:正義得以伸張
經過近三個小時的庭審,仲裁庭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多次嘗試調解,但因雙方分歧較大未果。最終仲裁結果:公司支付韓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3,213.65元,工資差額18,396.12元。
上海博象律師事務所 張悅律師
律師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女職工在孕期遭遇勞動權益侵害的案例。
(一)女職工權益保護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明確,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這些法律法規為女職工的權益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本案中,公司單方面調崗降薪,未與韓女士協商一致,違反了法律規定。
(三)企業用工自主權的邊界
企業雖有自主用工的權利,但權利行使有邊界。企業不能以自主用工為由,隨意侵害勞動者尤其是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則,不能歧視勞動者,更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勞動者維權意識的重要性
韓女士在面對公司不合理調崗降薪時,多次提出異議,并及時尋求法律援助,最終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這體現了勞動者維權意識的重要性。勞動者在工作中應增強法律意識,了解自身權益,當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韓女士的案例提醒我們,女職工在孕期等特殊時期,其勞動權益更應得到充分保障。法律援助為韓女士提供了專業的法律支持,幫助她走出了職場困境。希望這個案例能讓更多勞動者了解自身權益,增強維權意識,也讓用人單位更加尊重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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