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offer發出后又反悔 勞動者可以主張賠償
——違背誠信原則致勞動者信賴利益受損,應予賠償
【要旨】
收到用人單位的入職通知后,在入職等待期間,用人單位卻突然告知求職者取消錄用。面對此種情形,勞動者該怎么辦?可否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
【案情】
楊先生是一名擁有十余年行業經驗的冷鏈物流技術工程師,2024年4月,經獵頭介紹,參加了某控股集團公司的招聘。在招聘中,某控股集團公司人事部對楊先生的專業水平、工作經驗等十分滿意,便將楊先生推薦到集團下屬的武漢某物流公司工作,武漢某物流公司向楊先生發送了錄用通知書,以28萬元年薪高薪聘請楊先生。
然而一個月后,武漢某物流公司的人事專員突然告知楊先生,因公司業務架構調整,不再設置該冷鏈物流技術工程師的崗位,因此不再接受楊先生入職。
2024年7月,楊先生將武漢某物流公司和某控股集團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家企業賠償損失。
本案中,用人單位已經向楊先生發出了錄用通知書,楊先生對此產生了合理信賴,為此進行了入職準備工作,并拒絕了其他工作機會,此時用人單位反悔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給楊先生造成了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定,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另一方信賴利益受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綜合考慮楊先生之前的薪資待遇以及入職等待時間等因素,武漢某物流公司向楊先生一次性支付賠償金4.5萬元。
【評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應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對用人單位而言,應在充分估計企業業務需求后開展人員招錄工作,并在發送錄用通知書前完成背調等資格審查,避免出現錄用通知書發放后又拒絕勞動者入職等損害勞動者合理信賴利益的情形,做到誠信招聘。
對勞動者而言,應當留存記載有薪資待遇及錄用條件的招聘通知、與用人單位人事之間的溝通記錄、錄用通知書、為磋商勞動合同產生的合理費用的票據、在上一家用人單位的工資流水等證據材料,以便權利受損時依法維權。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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