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從機動車法規里衍生而來的詞語,被法官用在行人道路沖突之中,造就了一幕經典。
近日《法制青島》普法節目介紹了這么一起‘調解’案件。
60多歲的女子劉某和青年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女子劉某在前面邊走邊接電話,期間毫無征兆地突然轉身往后走,與后方正常行走的男子王某撞在了一起。
由于年齡及體型上的差異,劉某被撞倒在地,疼痛不已。經過檢查劉某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達到十級傷殘。
二人因賠償金無法達成一致,劉某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賠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188000多元。
案件很簡單,但法庭的處理和調解,卻讓人有些看不懂。
法官調取了事發地的監控記錄,進行了分析后認定:女子劉某在前方無突發情況下突然轉身往后走,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而男子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經過多次調解,雙方達成一致,王某賠償劉某7萬元,案件圓滿化解。
從法官的角度來看,將一個訴訟案件,通過調解達成了雙方能接受的結果,避免了繁雜的訴訟程序,也許的確是一個比較圓滿的結局。
可你有沒有覺得哪里不對勁呢?
首先,行人未保持安全距離,這個詞聽起來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為機動車法規中有駕駛時要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陌生是因為‘行人安全距離’這是第一次出現。
我們知道,在開車時如果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前車突然停止,后車撞上前車,這種情形叫做追尾,后車全責。
而這起案件中,如果是前方女子行走過程中突然停止,后方男子‘沒剎住車’撞到了女子,那將機動車法律挪用過來,認定男子‘追尾’,大家更容易接受一些。
但如今的情形是,女子突然轉身往回走,就像機動車正往前開車,前車突然甩尾掉頭,在不給后方車輛反應時間的情況下,與后車相撞,后車的過錯是什么?離得不夠遠?安全距離不夠?
硬給后車安上一個‘罪名’,合理嗎?公平嗎?
這就是這起案件引發熱議、擔憂的根源,一方明顯過失造成了損失,另一方無明顯過失的情況下,為了彌補過失方的損失,雞蛋里挑骨頭一樣找出個理由,強安在無錯方身上。這就是調解?這就是公平了?
試想一下這兩個場景:
1.你走在路上,或許跟朋友聊得正酣,或許獨自暢想著什么,走在前面的人突然轉身掉頭,不管不顧地跟你撞了個滿懷,你是受害者,還是加害者呢?如果對方罵你不長眼,你會服氣嗎?
2.你還是走在路上,突然想起忘記了事情,掉頭就往回走,撞到了后面跟隨的路人,你是不是會下意識地扶住對方,跟人家道歉,因為你知道是自己突然改變前進方向,讓別人躲避不及造成的碰撞。
所以你看,法官的調解其實是違背了基本生活常識,或者說是正常道德、行為標準的。相信多數人都覺得不該這么調解,男子王某不該承擔或接受賠償責任。
是的,但是這樣調解,需要很大的勇氣,并不是所有法官都有這樣的勇氣。尤其是在如今這個短視頻瘋狂的年代。
咱們經常刷到一些人在短視頻中喊冤、求助的內容,他們單方面地訴說著自己遭遇的不公,對方是如何不講理、如何官民勾結。
明事理的一些人,會對這樣的內容抱有猜忌,而多數人呢,會因為同為底層百姓,天然產生共情弱者的心理,進而帶節奏、發起批判。更有甚者在原有內容之上,再添油加醋一番,輿論便因此而起。
典型的例子,就是這些年教育領域出現的對老師不信任,抨擊學校現象。只要學生在學校出現問題,家長們一邊倒地抨擊學校和老師,造成了老師們人人自危,不敢管、不敢罵,甚至不敢批評的佛系教育。
在法律領域,也有這樣的不良傾向。自從‘扶不扶’這個案件之后,社會上產生了越來越多對公平、正義的質疑。這個案件的確存在爭議,但更重要的是辦案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問題,讓人擔憂。
短視頻有弊端,當然也有好處,那就是讓公眾起到監督的作用。以前由于信息匱乏,民眾缺乏對法律的認知和了解,僅憑各自生活環境產生的道德觀來評判事情。如今經常出現的老一輩人群‘碰瓷’‘我弱我有理’的亂象,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法律意識淡薄。
針對這個人群的案例,處理起來比較難。但不能因為難,就放棄執法者客觀、公正的宗旨。反而更應該不偏不倚、不袒護、不維護。
社會和公眾需要的法律,不是對老人的袒護,而是對每個人的公平對待。
再跟大家分享一個前些年的案例,很具有代表性。
2017年5月某天,鄭州醫生楊先生乘坐電梯,電梯內同樓住戶六十多歲的段大爺正抽著煙。楊先生妻子是孕婦對煙味比較敏感,于是他便勸阻老人,說電梯禁止吸煙,希望對方理解。
老人不但不以為然,反而怪楊先生管得寬,于是二人發生了爭吵,在無業人員的勸解下雙方才罷休。楊先生帶著妻子離去,段大爺則來到物業辦公室休息,幾分鐘后心臟病發作去世。
家屬認為老人去世是因為和楊先生的爭吵,于是將楊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賠償40萬。
這起案件,比文章開頭的情形要復雜得多,但法院的判決,卻異常果斷、果敢,在當時引發了巨大反響,澆滅了那時很強的一股歪風邪氣。
一審判決楊先生與老人的死亡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但是出于公平責任原則,賠償老人家屬15000元。
老人家屬不服,向鄭州市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所有訴訟請求,認定楊先生不需要作出任何賠償。
在后續法院的解釋中有這樣幾句話:
楊先生的勸煙行為是正當勸阻行為,并不會直接造成老人死亡,也沒有侵害老人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因此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讓楊先生承擔補償責任,將會大大挫傷公民依法維護公共利益和自身權益的積極性,不利于促進社會文明發展,更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今天,還是忍不住想給這樣的法官和法院點一個大大的贊,一方面是因為他們有勇氣、有魄力做出這樣的判決。另一方面是因為,這才是法律、維護法律應有的態度和職責。
這些年發生了太多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式的事件,執法者看似解決了雙方的矛盾,但實際上卻模糊了法律的邊界,和對與錯的概念,也間接慫恿了一些不守規矩、胡攪蠻纏之流的肆意妄為。
被人毆打不敢還手!
去年8月31日,青島一女子在景區逆行插隊不成,惱羞成怒之下,對著不讓行的男性駕駛員破口大罵,隨后更是直接上手將退役軍人出身的駕駛員打得鼻血橫流。
可氣的是,男性駕駛員始終未曾還手,是軍人的使命,還是對還手就變成‘互毆’的恐懼?
未成年女兒被醉漢調戲、父親出手制止遭毆打并認定為互毆!
同樣是去年的事情,2024年4月14日河南新鄭,10多歲的女孩跟父母在街邊散步,路邊幾名中年醉漢隨著女孩發出調戲的聲音,并動手觸碰女孩裙子。氣憤的女孩父親上前制止,卻遭到數名醉漢群毆。
警方出警后,發出的第一份警情通報,卻將事情定性為‘打架斗毆’,簡直匪夷所思。
民眾怎么不陷入迷茫,好人只能被人欺負,不能還手,還手就是有罪,這就是可悲現狀。
法律,是讓壞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讓好人出手的代價更大。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法律的權威,來自老百姓最樸素的情感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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