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9日,臨沂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全市法院勞動人事爭議審判工作情況,發布5起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
案例一: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續延至哺乳期結束
【基本案情】
蘇某某于2018年10月入職某建材公司從事倉管工作,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至2023年10月8日。2023年6月5日,蘇某某生育一女,產假結束后于2023年9月返崗。2023年9月,某建材公司以無原崗位為由要求其調換至車間工作,蘇某某因不滿調崗安排及待遇問題未再提供勞動,雙方勞動關系于勞動合同期滿即2023年10月終止,此時蘇某某尚在哺乳期。2023年11月,蘇某某就確認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確認蘇某某與某建材公司自2018年10月至2023年10月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024年6月,蘇某某再次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建材公司支付包括因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等在內的多項賠償請求,仲裁裁決:1.某建材公司向蘇某某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30000元;2.駁回蘇某某其他仲裁請求。蘇某某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某建材公司支付在蘇某某哺乳期內被辭退的賠償金60000元;2.依法判令某建材公司支付被克扣的工資15000元;3.判令某建材公司支付蘇某某加班費90000元、未休法定節假日工資12000元、未休年假工資3500元、未付公休日工資82000元;4.訴訟費由某建材公司承擔。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一、某建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蘇某某賠償金60000元。二、駁回蘇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某建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哺乳期結束時終止。法定哺乳期為一年,蘇某某于2023年6月5日生產,雖然2023年10月8日勞動合同到期,但勞動合同期限應續延至哺乳期結束時終止。2023年9月蘇某某產假結束返崗,某建材公司單方面無正當理由將蘇某某從倉管崗位安排至粉塵較多、工作強度較大的車間崗位,某建材公司未能為產假結束返崗的蘇某某安排適宜其身體狀況的合適工作崗位,未能考慮哺乳期婦女實際情況違反勞動法對女性職工的特殊保護規定,迫使蘇某某于勞動合同期滿后無法繼續向某建材公司提供勞動,該情形屬于某建材公司于勞動合同期滿時變相終止勞動關系,未續延至蘇某某一年哺乳期結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且勞動合同已期滿不能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某建材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賠償金。結合某建材公司為蘇某某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認定終止勞動關系前蘇某某月平均工資數額,并依據蘇某某在某建材公司的工作年限,依法判決某建材公司支付蘇某某賠償金60000元;其余訴訟請求蘇某某未提供證據證實或提交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故未予支持。
案例二:注冊“個體工商戶”的勞動者能否與公司成立勞動關系
【基本案情】
某物流服務部系于2020年4月注冊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劉某,后注銷。2020年5月10日,某運輸公司(甲方)與某物流服務部(乙方)簽訂《駕駛服務協議》和《車輛使用協議》,約定乙方向甲方關聯公司交付服務,按趟結算,甲方關聯單位將其所有的專用車輛提供給乙方。甲方關聯公司名錄中包含某速運公司。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27日,某速運公司按月向劉某轉賬。后劉某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劉某與某速運公司2016年11月至2023年2月16日間存在勞動關系,某速運公司支付劉某待崗期間生活費、帶薪年休假工資等費用。某速運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某速運公司與劉某不存在勞動關系,某速運公司無須支付劉某工資及生活費、帶薪年休假工資,經濟補償金以及押金。2.訴訟費用由劉某承擔。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一、某速運公司與劉某自2020年5月10日至2023年2月16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二、某速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劉某待崗期間工資23230元。三、某速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劉某帶薪年休假工資4862元。四、某速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劉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1860元。五、某速運公司無須向劉某退還押金3000元。六、駁回某速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某速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某速運公司與劉某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判斷新就業形態用工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應當透過現象把握實質,即便快遞員注冊個體工商戶并與速運公司訂立了服務合同,也不能輕易否定兩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可能,而應綜合考慮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財產從屬性和人身依附性。涉及本案,劉某雖以個體工商戶名義與某速運公司的關聯公司簽訂了《駕駛服務協議》,但是自始至終均是劉某本人自行使用某速運公司的車輛,嚴格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快遞運輸服務,某速運公司按月相對規律地向劉某支付工資,其所從事的快遞運輸工作是某速運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以上說明雙方之間存在財產從屬性;劉某提交的“某某速運”工牌記載了屬于某速運公司所有、只限本公司員工使用,在某速運公司內部員工使用的APP中輸入工牌載明的工號,顯示為賬號已鎖,而某速運公司對于劉某是否使用過該APP未能明確回答,對于該工號的賬號也未給予解鎖,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以上說明劉某接受某速運公司的勞動管理,雙方之間具有人身依附性。綜上,法院認定雙方自2020年5月10日至2023年2月16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例三: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明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李某入職某藥材公司從事總監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2年5月,李某因個人原因離職。后公司接到公安局通知,李某提交的某大學研究生學歷、某大學雙本科學歷、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均為偽造。李某在入職時提供的《員工入職聲明》中承諾:本人自身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身份證件、學歷、學位、技能水平、所獲證照、工作經歷等材料真實,若本人就上述情形做虛假陳述,則視為本人欺詐訂立勞動合同……因本人的不實陳述給公司造成的損害,由本人承擔,并依法做出相應經濟賠償。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1、因李某提供虛假學歷證明,請求確認雙方勞動合同無效;2、李某退還工資、差旅費等費用110000元。仲裁委作出裁決:1、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效;2、駁回公司的其他仲裁請求。某藥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訟請求】
1.依法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效;2.判決李某返還公司已支付員工費用11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李某承擔。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一、李某與某藥材公司2022年3月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二、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某公司工資86734元。三、駁回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民事調解協議。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為李某與某藥材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效力問題。李某入職時提交的某大學研究生學歷、某大學本科學歷、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均系造假證書,而李某職位為工程部總監,上述證件對該職位的應聘條件而言系核心條件要求,李某的上述行為構成欺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效。
本案的爭議焦點二為某藥材公司要求李某返還員工費用問題。關于李某入職后的工資,李某在公司的職位為工程部總監,該職位的取得與李某取得的學歷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據密切相關,其提供虛假學歷證明和虛假職業資格證明的行為屬于欺詐行為,違反社會基本準則,違反誠信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因此獲得的不當利益應予返還。綜合考慮李某在公司工作提供的勞務價值來看,其在公司工作僅兩個月即自動離職,未有證據證實其提供的勞動價值與其獲得的高額回報成正比,對這兩個月的勞動價值,酌情參照山東省2021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數額6633元予以認定,公司支付給李某的月工資標準為50000元,李某應退還公司工資86734元。關于公司訴求的差旅費系工作時的正常支出,對該訴求不予支持。
案例四:員工入職協議能否視為勞動合同
【基本案情】
朱某于2023年3月20日到某建材公司工作。2023年4月5日,雙方簽訂了員工入職協議,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每月工資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工資發放至2023年12月份。某建材公司給朱某繳納了2023年7月至1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2024年2月份朱某因某建材公司無故降低工資離職。后朱某向沂南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請求:依法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帶薪休假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共計5萬余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自2024年2月起解除申請人朱某與被申請人某建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31000元;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某建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原告不應向被告朱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31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朱某承擔。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某建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朱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31000元。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案例分析】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本案中,朱某在2023年3月20日入職某建材公司,某建材公司與朱某在2023年4月5日簽訂了員工入職協議,從該員工入職協議內容來看,其中僅約定了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公司管理制度等部分內容,未約定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勞動報酬、合同期限、社會保險等必備條款。亦未明確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不符合勞動合同的本質特征。從案涉員工入職協議的形式來看,該協議未加蓋公司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僅有朱某的簽字及摁印。由此可以看出該員工入職協議缺少了勞動合同應當具有的必備條款,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概念,故不能等同于勞動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朱某于2023年3月20日入職某建材公司,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建材公司應當支付朱某2023年4月20日至2024年1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31000元。
案例五:職工放棄繳納社保,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主體責任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9年4月到某公司工作,同年5月王某向公司出具放棄繳納社會保險承諾書,公司未給王某繳納工傷保險。后王某上班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傷,王某受到的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九級,無生活自理障礙。王某作為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仲裁裁決某公司向王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合計20萬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某公司不支付王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2.訴訟費用由王某負擔。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一、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二、某公司向王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共計2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該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工傷保險待遇的享有或者給付具有法定性以及強制性,并不因勞動者放棄而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故某公司以王某出具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書為由,認為其不應支付王某工傷保險待遇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判決某公司按照相應的項目和標準支付王某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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