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哲淵犯詐騙罪法院判決書摘要
1、 何哲淵、勞小璐、崔靜昊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浙0106刑初578號
公訴機關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哲淵,女,回族,1984年4月2日出生,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大學文化程度,原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律師,住杭州市上城區。因本案于201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現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詐騙
2015年年初至2018年8月期間,阮某(另案處理)糾集被告人何哲淵、勞小璐、王某1(另案處理)、鄭某1(另案處理)等人,依托位于本市西湖區的某汽車事務代理服務部共同實施詐騙犯罪活動。被告人何哲淵、勞小璐自加入阮某犯罪集團后,在“授權委托書”、“具狀書”等訴訟文書上代替當事人簽名或指導他人代替簽名,以律師身份幫助阮某等人,參與或指導某員工傅某、王某2(另案處理)等人進行誤工證明材料造假,接著以傷者名義提起訴訟或調解,整個訴訟過程均對傷者隱瞞,最終將獲取的高額賠償款轉交給阮某等人。其中,被告人何哲淵涉及詐騙案件20起,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1371151.49元(其中人民幣16096元系未遂);被告人勞小璐涉及詐騙案件10起,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346254.12元。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2018年3月,被告人何哲淵將從他人處非法獲得的謝某某的開房記錄出售給陳某7,違法所得5000元。
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間,被告人崔靜昊將自己在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交通事故傷者基本信息出售給何哲淵,違法所得7000元。
被告人何哲淵、勞小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被告人何哲淵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勞小璐犯罪數額巨大;被告人何哲淵、崔靜昊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何哲淵一人犯二罪,應予數罪并罰。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哲淵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四、對被告人何哲淵、勞小璐、崔靜昊退繳在本院的共計人民幣703254.12元依法予以追繳。
2、 鈕福堂、章暉、張鳴等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書 (2020)浙01刑終423號;
何哲淵等犯罪團伙具體詐騙手段為:
(3)隱瞞傷殘鑒定或者隱瞞《消法》適用部分,與傷者談判時,隱瞞實際的賠償標準,壓低買斷金額,之后對傷殘鑒定意見、后續訴訟情況及實際賠償金額等情況也避免傷者知曉;傷者對可以賠償的實際金額存在錯誤認識,無法根據其真實意愿簽訂買斷協議,屬于被騙。
(4)騙取醫保基金部分,與傷者簽訂買斷協議時未支付給傷者全額的醫保費用,還以該費用已由醫保機構支付不能再予賠償等理由隱瞞醫保費用在賠償方賠付后需退還醫保機構等真相,并將賠付的醫保費用非法占有,已構成詐騙。
3、沈華明、王烈群、謝興夫等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0)浙01刑終542號
原判認定,2015年年初至2018年8月期間,阮強(另案處理)糾集被告人王烈群及何哲淵、鄭俊等人(另案處理)采用隱瞞真相向傷者低價買斷賠償、偽造誤工證明、出具虛假傷殘鑒定、騙取醫保費用、隱瞞法律適用等方式實施詐騙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阮強為首,被告人王烈群、謝興夫、韓勵、吳詩閣為一般組織成員,涵蓋公交、保險、律師、法醫等行業,形成犯罪集團大肆進行交通事故賠償詐騙。
4、鄭俊、鈕福堂、章暉等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浙0106刑初573號
(9)同案人員阮強的供述,供認:其認識公交公司鈕福堂、鄭俊及律師何哲淵后通過處理交通事故賺錢,2016年3月又成立泓澤服務部拿執照做事,提供案源的安全員先后有十余人,案子過來要給他們分錢,很多公交公司漏洞只有他們清楚、違法違規作假也要靠他們想辦法;接到案子后,其與傷者談好價格簽訂合同和委托協議,其拿到傷殘鑒定報告后把案子交給律師去起訴、開庭,除了訴訟之外還有走仲裁的;傷者勞務合同造假都是和安全員溝通好的,合同一般是傅月云做、王某6寫當事人簽名、蔣友增聯系蓋章,模板和內容等很多事情都是何哲淵等律師做的和教的、律師自己也填寫過,因為造假還曾經被法院調查和罰款;其這里的鑒定到鑒定所都會做出來,他們知道其與公交公司的關系;張鳴、章暉加入后開始談具體分錢;被告人鈕福堂于2016年5月加入,鈕福堂出庭的案件要分錢等事實。
何哲淵刑滿釋放后在本案的詐騙手段與之前其所犯詐騙案行騙手段一致,通過隱瞞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賠償標準的方式;出獄后不知悔改,繼續在浙江越人律師事務所伙同方海華從事詐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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