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網友張巖反映稱,其2020年10月28日與北京市大興區榆垡鎮西甕各莊經濟合作社簽訂的農村集體土地出租合同未到期,并對地上物強行拆除,給承包租賃人張巖造成經濟損失,至今沒有給與任何說法。
租賃合同簽訂期限是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36年9月20日止,雙方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大興區榆垡鎮管控辦劉西龍的強拆行為破壞了合同的履行,違背了契約精神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承租方對土地的租賃權和經營權。
據承租方張巖介紹,其簽訂合同后,在原有地上物維修翻建,北房5間、南房5間、東房2間、西房2間(原有水泵房和庫房基礎上改建)等設施,是其合法財產。大興區榆垡鎮管控辦劉西龍未經合法程序擅自強拆,直接導致承租方張巖的財產遭受損失,侵犯了承租方的財產權。
據法律權威人士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即使因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收回土地,大興區榆垡鎮管控辦劉西龍也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提前通知承租方、給予合理補償、與承租方協商解除合同等,而不能直接單方強拆,大興區榆垡鎮管控辦劉西龍的做法屬于實施違法行為。
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承租方張巖要求大興區榆垡鎮管控辦劉西龍將土地恢復原狀,以便繼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主張違約責任 :要求大興區榆垡鎮管控辦劉西龍賠償因違約和強拆行為給其造成的各項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地上物的建設成本、生產經營的可得利益損失、因強拆導致的停產停業損失等。
為了維護承包方張巖的合法權益,法律權威人士建議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大興區榆垡鎮管控辦劉西龍的強拆行為違法,為后續的賠償或補償請求提供有力依據。也可以申請行政裁決或仲裁根據合同約定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或者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解決爭議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網將對此事件持續關注。(法治觀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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