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征收之后,雙方需要就補償事宜簽訂一式兩份的補償安置協議,協議簽訂之后,被征收人與征收方雙方需要按照補償安置協議中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即征收方需要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具體的補償費,或者是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也需要在協議中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安置房等。
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后,無論是被征收人還是征收方都不能擅自毀約、違約,都需要依法遵循補償議。那么,只要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是否就意味著征收方可以隨時強制拆除房屋了呢?
實踐中,有征收方自認為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就意味著自己已經履行了補償職責,其可以隨時處置房屋。但事實上并不是這樣的,從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實施房屋征收應當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這里的先補償、后搬遷可不是只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么簡單的,而是要落實補償款、臨時安置補助費等之后才可以要求被征收人交出房屋,其才可以強制拆除房屋。
一般情況下,雙方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只是書面上的一個約定,只是雙方履行各自義務的一個依據,而且該協議的存在,最主要的目的就在于,通過這一份書面上的協議,約束雙方,使其能信守承諾,盡可能地減少拆遷補償安置糾紛,并不代表著征收方就可以馬上強拆房屋了。
可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卻遇到了先搬遷、后補償的遭遇。河南的一位當事人于近日咨詢律師說,自家的房屋因當地相關項目的建設被征收了,被征收以后,雙方就補償標準等事宜也進行了談判,沒幾天雙方就簽訂了一份拆遷協議,協議中約定,征收方需要在三個月內支付全部的征收補償款。
但讓鄒某某沒有想到的是,征收方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的第二天,便讓鄒某某與其家人就騰空房屋,由于其選擇的是貨幣補償,且也沒有多余的房屋可居住,所以,鄒某某便沒有搬遷,也沒有騰空房屋。可征收方為了盡快拿到土地,實現征收目的,竟然在未給予鄒某某任何補償,且也沒有經過其同意的情況下,便于幾日后強制拆除了鄒某某的房屋,導致其與家人無家可歸,屋內的物品也因強拆毀于一旦。
征收方強拆鄒某某房屋的原因是,其已經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無論有沒有給予補償,其理應都要交出房屋由其拆除。
征收方這么“霸道”的理由,無論是站在法律層面,還是道德層面,都是說不過去的。因為,我國法律法規上明確規定,無論是土地征收,還是房屋征收,都只能是在完全落實了補償安置以后,才可以進一步地開展征收工作。
尤其是征收集體土地時,征收方只能是在履行了征收前置工作,以及補償安置工作,即支付了被征地農民相應的補償款后,才可以申請征地,否則就不得申請征地,在未完全落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即使申請征了,相關部門也不會予以批準。
總之,凱諾拆遷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并不代表著征收方就完成了自己的補償安置工作,就可以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拆了。一般情況下,強拆行為只能發生在被征收人已經領取了合理、公平的補償款,但其就是不愿意交出土地或是騰空房屋的情況下。
也就是說,征收方已經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將所有的補償款打入了被征收人賬戶中,但被征收人就是不愿意交出房屋或是土地,那么征收方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才可以依據法院作出的強制執行裁定,強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沒有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書,征收方便直接強拆了房屋,即使被征收人已經領取了補償款,那么其強拆行為也有可能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同樣也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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