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如何認定出借人要求網絡貸款平臺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
平臺僅提供媒介服務、未作出擔保的意思表示,出借人無權要求平臺承擔擔保責任。
閱讀提示:
實踐中,當事人經由網絡貸款平臺向借款人出借資金,資金存放在平臺的銀行賬戶,出借時由銀行轉入借款人賬戶,后續因資金無法回收,各方當事人可能就平臺是否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產生爭議。此類情形下,出借人因平臺未進行風險提示、未提供借款人信息,要求平臺承擔擔保責任,人民法院將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一則涉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的審理思路。
裁判要旨:
網絡貸款平臺僅提供媒介服務、缺乏承諾擔保的意思表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對出借人要求網絡貸款平臺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件簡介:
1、王某(原告)通過某平臺與某富公司(被告)簽訂《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被告提供出借信息搜集、發布、交互、出借咨詢、借款人推薦撮合等服務,原告將資金充值到被告的銀行賬戶存管,待出借資金時,由第三方銀行將將原告出借資金轉入借款人賬戶。
2、原告將資金存入被告賬戶,該部分資金未將該部分資金出借給用款人。
3、隨后,因某平臺爆雷,原告王某未能收回資金,遂向河南省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之訴,要求被告某富公司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
4、河南省某中院一審認為,本案案由系借款合同糾紛,原告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5、原告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錯誤,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6、河南高院二審認為,原告上訴事由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7、原告王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認為即便認定案由系中介合同糾紛,被告某富公司未進行風險提示、未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一審、二審判決錯誤,要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8、202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
案件爭議焦點:
王某要求某富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
裁判要點: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審查重點為:(一)王某與某富公司之間是否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二)某富公司是否應向王某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
一、結合王某與某富公司之間的協議約定、案涉資金出借的流程可知,原被告雙方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的意思表示,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系中介合同。
最高法院認為,對于王某與某富公司之間是否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的問題,根據查明的事實,王某與某富公司達成的《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某富公司為王某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詢服務以及借款人及/或債權轉讓人推薦撮合等服務。
同時,案涉資金出借的流程為:王某先與某富公司簽訂《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并按照該協議在華夏銀行北京分行開設個人存管賬戶,王某在玖富普惠平臺注冊成為出借人之前,需以點擊確認的形式簽訂《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需事先向中國金融認證中心申請電子簽章,并授權某富公司為其提供中介服務時可調用該簽章后方可出借資金。然后,王某與某富公司簽訂《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再將出借資金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到個人存管賬戶內,王某出借資金時,該出借資金由華夏銀行北京分行轉入借款人賬戶。
上述約定和流程表明,王某和某富公司之間并無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觀上王某并無實際出借款項給某富公司,某富公司亦無實際出借款項給用款人。因此,某富公司是作為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借款信息服務,其與王某之間屬于中介合同關系。據上分析,王某主張其與某富公司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最高法院不予采納。
二、王某、某富公司之間非民間借貸關系,且某富公司不具有為王某資金的本金利息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王某既無權要求某富公司作為借款人的還本付息責任,亦無權要求某富公司作為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對于某富公司是否應向王某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的問題,首先,根據前述分析,某富公司與王某之間為中介合同關系,而非民間借貸關系,故某富公司依法無需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其次,王某主張某富公司承擔擔保責任,根據查明的事實,某富公司并無承諾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依據2015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王某無權要求某富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因此,王某主張某富公司向其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王某的再審理由不成立,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一般案例庫:《王真真與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再審案》,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號:(2023)最高法民申778號]。
實戰指南:
一、建議當事人在向對方當事人訴請承擔擔保責任之前,完整梳理掌握的材料,形成一份訴訟方案,預先評估訴訟風險。
本案中,王某、某富公司之間未簽訂借款合同,雙方也不存在相應的款項借貸事實,但在起訴時依照民間借貸的思路來準備,又在再審申請中依據某富公司未進行風險提示、未提供借款人信息的事實,主張某富公司應承擔擔保責任,明顯王某及其訴訟代理人未準確界定本案的案由、某富公司的角色。
在此,我們建議,當事人在擬提起訴訟之前,首先依據掌握的證據材料厘清對方當事人在涉案糾紛中的主體性質是否可以定義為擔保人,是否存在明確的主債及“擔保人”相應的擔保意思表示,糾紛對應的案由是什么,形成一份較為完整的訴訟方案,便于當事人評估訴訟風險并有針對性地提出訴訟。
二、建議類案中被訴為擔保人的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從原告的主張進行針對性的應訴。
本案中,依照王某的主張,涉案主債務系民間借貸糾紛項下的借款債務,要求某富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依據是其未進行風險提示、未提供借款人信息。但是,顯然,王某的主張不僅沒有具體對應的合同依據,更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被訴為擔保人的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結合原告主張的依據,詳細分析其中是否包含自身為涉案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如果沒有,應明確提出答辯意見。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民間借貸糾紛中,僅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審核媒介服務的網絡平臺,無須對借款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一:《孫友才、趙興偉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案號:(2019)鄂01民終10108號]
生效裁判認為,人人行公司為居間人,在借款關系中起提供平臺、審核信息的作用,而非借款人或保證人。趙興偉請求判令人人行公司對借款人孫友才不能履行還款責任80%的補充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2、民間借貸糾紛中,網絡貸款平臺通過網頁、廣告及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具有為借款提供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的,應承擔擔保責任。
案例二:《廣州集貨優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岳希嶺民間借貸糾紛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案號:(2018)粵01民終3663號]
生效裁判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現程劍梅主張前海盈豐匯公司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提供了前海盈豐匯公司在winfh.com網站發布的《關于“知名企業服務費應收賬款質押FWI-4”項目逾期還款公告》。前海盈豐匯公司在該公告中示明的“若該借款人未能在2016年9月12日前將逾期還款結清,平臺將啟動墊付流程”,即為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承擔墊付還款責任的意思表示,符合擔保法關于一般保證責任的規定情形,故應認定該公告是前海盈豐匯公司明確表示其為涉案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程劍梅向前海盈豐匯公司主張權利,依據充分,但前海盈豐匯公司應當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