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天某公司系涉案SketchUp系列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人,曾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兩次向被告上海柏某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某咨詢公司)發送律師函,認為該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其計算機軟件,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完成軟件正版化采購,柏某咨詢公司未予回應。此后,天某公司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申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對柏某咨詢公司經營場所內的計算機及其它設施設備上Sketchup系列計算機軟件的相關信息進行證據保全。
現場保全時,法院向柏某咨詢公司送達證據保全裁定書,并向其釋明配合證據保全的義務以及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但在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過程中,法院發現有公司員工在電腦上刪除軟件,于是再次告知不要進行刪除和重裝操作,并告知相關法律后果,但刪除行為依然持續發生。后經現場調查確認,柏某咨詢公司等多個微信群中均有要求刪除某系列計算機軟件的通知記錄。鑒于上述情況,法院采取直接清點計算機數量的措施實施了證據保全。
天某公司對柏某咨詢公司等三被告提起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訴訟,請求判令柏某咨詢公司停止侵權,以其侵權行為造成天某公司的經濟損失為基數,按兩倍懲罰性賠償經濟損失20,793,000元,賠償合理費用19萬元,被告柏某設計公司、柏某工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涉案軟件依法享有著作權,根據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應受中國法律保護。三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內的計算機上安裝了涉案軟件,侵害了原告對涉案軟件享有的復制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三被告明知使用涉案軟件應取得權利人許可,在權利人多次發送律師函要求停止侵權的情況下,仍繼續侵權,且在法院保全過程中,經法院多次告知不予配合的不利后果,仍拒不配合,持續刪除侵權軟件,具有侵權故意、侵權情節嚴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將原被告提交的銷售合同體現的價格作為參考酌定相應權利許可使用費的金額,并基于侵權軟件數量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同時適用一倍懲罰性賠償,最終判決被告柏某咨詢公司停止侵權、三被告連帶賠償天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600萬元。一審判決后,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明知使用涉案軟件應取得權利人許可,在權利人多次發送律師函要求停止侵權的情況下,仍繼續侵權,且在法院保全過程中,經法院多次告知不予配合的不利后果,仍拒不配合,持續刪除侵權軟件,侵權故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依法準確適用懲罰性賠償,彰顯了嚴懲和震懾惡意侵權行為,加大創新成果司法保護力度的決心。
責任編輯:奚曉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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