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公布了將樂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常務副局長戴某受賄、洗錢一審刑事判決書。
▲創意配圖 據圖蟲創意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至2023年,戴某利用擔任將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將樂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將樂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常務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王某甲、李某甲、曹某某、黃某某等人在工程結算、企業經營、涉案人員取保候審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價值共計177.885萬元。
其中,2021年,戴某利用擔任將樂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將樂縣公安局偵辦的“天空B”網絡賭博案涉案人員陳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提供幫助。2021年6月,陳某某親屬蘇某某將50萬元現金交給李某乙,李某乙委托曹某某將50萬元給予戴某,戴某答應收下并將該50萬元暫存于曹某某處。2021年7月至2023年5月,戴某分5次在曹某某處取走該50萬元。
2022年,戴某利用擔任將樂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常務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將樂縣公安局偵辦的“11·27”網絡賭博案涉案人員王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提供幫助。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王某某岳父廖某某先后將500克黃金(價值19.635萬元)和100萬元現金交給黃某某,由黃某某將上述黃金和現金給予戴某,戴某予以收受。
2023年2月,戴某因擔心受賄款物被發現,將收受的500克黃金交給其朋友喻某某變賣。喻某某委托麥某某變賣后,麥某某將變賣款20萬元轉賬至喻某某及喻某某妻子周某某銀行賬戶。喻某某將黃金變賣情況告知戴某,戴某表示將該20萬元暫存于喻某某處。同月,戴某將受賄所得100萬元中的30萬元交給喻某某保管,表示需要用錢時找喻某某支取,喻某某將該30萬元存入其本人銀行賬戶。后喻某某將上述50萬元與其個人錢款混同,用于日常生活及經營支出。
法院認為,戴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77.88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戴某通過將受賄財物轉換為現金、轉移資金等方式,掩飾、隱瞞其賄賂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數額達人民幣49.63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法院判決,戴某犯受賄罪、洗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郭莊 責編 魏孔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