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檢察官,我已經收到了勞務費。”近日,大學生小陳(化名)出現在上海市金山區檢察院的接待室里,向檢察官分享自己收到被拖欠的勞務報酬的好消息。
姚雯/漫畫
19歲的小陳是一名在讀大學生,由于家庭經濟困難,便想利用假期勤工儉學,前往某餐飲公司應聘服務員。
“我們公司做五休二,每天上午10點開工……”看到對方開出的薪資待遇,小陳很快便答應了,雙方達成口頭約定。假期結束后,出于個人原因,小陳向公司提出了離職的想法,但餐飲公司以小陳工作不足月為由,拒絕支付勞務報酬。
小陳瞬間慌了神,多次索要無果后,便來到勞動仲裁部門反映情況。勞動仲裁部門以無權管轄為由,未受理小陳的案件。
“仲裁部門反饋我和餐飲公司之間不能成立勞動關系,我也不知道該怎么辦,就想到這里來申請支持起訴。”申請仲裁未果后,小陳來到金山區檢察院希望申請支持起訴。在傾聽了小陳的困惑和訴求后,檢察官及時從法律方面對小陳進行了解釋:“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兼職,往往不視作就業,不構成勞動關系。非勞動關系的爭議,勞動仲裁部門通常不會受理。但假期兼職可以根據用工情況認定為勞務關系,還有民法典可以保護你。”
檢察官通過審查小陳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勞動過程照片等,確認小陳與餐飲公司之間不屬于勞動法所規范的勞動關系,但小陳與該公司存在口頭約定的勞務合同,雙方之間構成勞務關系,可受民法典等調整。加之公司確未支付小陳對應的勞務報酬,小陳討薪遇到困難,且法律知識較為欠缺,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符合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條件,金山區檢察院遂受理該案。
為推動矛盾實質性化解,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檢察官在進一步查清事實、核實證據的同時,加強對雙方的釋法說理工作。檢察官一方面向餐飲公司相關負責人闡明需要支付小陳報酬的法律依據,以及不支付報酬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安撫小陳的低落心情,并在此基礎上積極促成雙方和解。
今年4月底,經金山區檢察院主持調解,小陳與餐飲公司達成和解協議,由該公司向小陳支付相應報酬。和解協議達成后,該公司即時履行。
檢察官跟進回訪了解到,目前小陳被拖欠的勞務報酬已全部結清。鑒于雙方已達成和解,無起訴必要,金山區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了終結審查決定。
“如今,大學生群體校外兼職情況十分常見。由于缺乏社會閱歷和相關法律知識,大學生往往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因報酬、待遇等問題與雇主產生糾紛時,維權可能存在困難。對此,檢察機關持續加強對特定群體的權益保護,把民事檢察和解作為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的實踐,助力民法典規定的各項權利制度落地落實。”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部會計科科長朱麗平說。
民法典如何保護勞務關系?
民法典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勞務關系屬于民事關系的一種,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并支付對價而相互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受民法典調整。具體而言,勞務提供者有按照約定提供勞務的義務,也享有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雇主有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為勞務提供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等義務,也有獲得符合約定質量勞務服務的權利。因此,可以依據雙方的約定——勞務合同,確定勞務關系雙方權利義務,而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小陳與餐飲公司存在口頭約定的合同。當餐飲公司不按約支付報酬,小陳可以依據民法典合同編第579條等請求其支付。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嚴曉慧 汪百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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