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遠
被告:蘇晴
(二)案件背景
林遠與蘇晴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在北京登記結婚,2021 年12 月 27 日經二審判決離婚。離婚后,林遠在申請執行離婚判決補償款時,發現蘇晴名下登記的一號房屋(離婚判決未分割),且該房屋已被蘇晴轉移登記至其父母名下。此外,林遠獲取到蘇晴名下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交易信息,顯示離婚前后賬戶余額為 460,020 元。林遠認為蘇晴存在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遂訴至法院主張再次分割。
(三)訴訟過程
林遠請求法院按 80% 份額分割一號房屋,要求蘇晴支付隱藏的銀行存款及其他未披露財產的 80% 份額款,并承擔訴訟費。蘇晴辯稱一號房屋為其父親蘇建國出資購買并贈與自己,屬個人財產;名下建行賬戶開設于離婚后,與林遠無關;且雙方在離婚判決中已對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林遠無權再次主張。審理中,蘇晴反訴要求分割林遠隱藏的高薪收入及房屋租金收益。法院經審理,結合雙方提交證據及離婚判決事實,作出裁判。
二、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權屬認定:一號房屋登記在蘇晴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蘇晴個人財產,蘇晴轉移房屋行為是否侵害林遠權益。
銀行存款分割爭議:蘇晴名下銀行賬戶資金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判決中對財產的約定是否排除再次分割的可能。
反訴請求處理:蘇晴要求分割林遠隱藏的高薪收入及房租收益的反訴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判定
根據法院查明,一號房屋由蘇晴父親蘇建國于 2010 年出資團購,2012 年辦理收房并居住使用。2016 年,蘇建國、李梅與蘇晴簽訂協議,明確將房屋登記在蘇晴名下系個人贈與,并保留居住權與收回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該房屋在出售前應認定為蘇晴個人財產,林遠無權分割。
(二)銀行存款分割依據
雙方在離婚訴訟中已明確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住房公積金、保險現金價值、理財產品歸各自所有,法院判決亦對此確認。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林遠要求重新分割蘇晴名下存款,缺乏法律依據。且蘇晴提供證據顯示爭議建行賬戶開設于離婚后,即便開設于婚內,基于此前約定,林遠主張分割也不應得到支持。
(三)反訴請求分析
蘇晴反訴要求分割林遠的高薪收入及房租收益,但其提交的銀行交易記錄復印件、租賃合同復印件等證據,未得到林遠認可,且未能充分證明相關財產屬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婚內租金若屬存款,已按離婚約定處理;離婚后的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故蘇晴的反訴請求無法成立。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林遠的全部訴訟請求,對被告蘇晴的反訴請求亦不予支持。
五、案件啟示
財產約定明確性: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或訴訟中對財產分割的約定應清晰、具體,避免模糊表述引發后續糾紛。一旦達成合法有效的財產分割協議,應嚴格遵守。
贈與財產認定: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時,若希望認定為子女個人財產,需通過書面協議明確贈與對象及權利歸屬,避免因產權登記產生誤解。
證據收集重要性:主張分割財產或反駁對方訴求時,需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證據。單方提供的復印件、截圖等證據,若無其他佐證,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法律風險防范:離婚后發現對方存在隱藏、轉移財產行為,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但需確保主張符合法律規定及此前財產分割約定,避免盲目訴訟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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