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是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3.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4.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5.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二、從輕、減輕處理的區別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在法律量刑中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從輕處罰:依據《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也就是說,當罪行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時,量刑傾向于較低的刑期,但該刑期必須在法定刑的限度內。減輕處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若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二者的本質區別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圍內處罰。“從輕”是在法定刑內,“減輕”是低于法定刑。從力度上說,“從輕”小于“減輕”。三、以具體案例來分析未成年犯罪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案例一:于某搶劫案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某持刀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于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贓款、贓物均已發還被害人。其在校期間表現良好,一直擔任班級學生干部,連續3年被評為區、校級三好學生,此次犯罪與家庭關系緊張、同父母存在溝通障礙有一定關系。分析: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情節,認為于某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于某作為未成年人,其心智發育尚不健全,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相對較弱,這是從輕處罰的重要基礎。同時,他具有良好的在校表現,說明其本質不壞,且犯罪有家庭因素影響。最終法院決定依法從輕處罰,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這里體現了對于未成年犯罪,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選擇較輕刑罰的從輕處罰原則,因為于某的情況符合“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基于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等因素從輕的情況。案例二:王某某盜竊案基本案情:2018年3月至6月期間,17歲的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張某某在天津、泰安等地實施盜竊行為2次,價值2310元,違法所得揮霍一空。王某某自小被父母送至武校學習,畢業后無所事事,喜好抽煙、上網,常夜不歸宿,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對其疏于管教。分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但他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有立功和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系初犯,且主動退繳涉案贓款。法院認為王某某犯罪情節輕微,綜合全案情況,依法對其免予刑事處罰。這表明在未成年犯罪中,如果存在多個從輕情節,且犯罪情節輕微,是可以適用減輕處罰到免予刑事處罰的程度的,體現了對未成年犯罪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案例三:許XX詐騙案基本案情:許XX(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與盧辛辛合謀,以在婚戀網站誘騙被害人投資“彩票”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許XX負責在婚戀網站上誘騙女性被害人,共騙取被害人蘇XX人民幣15萬元。案發后,漳浦縣公安局追回全部受騙金額,蘇XX對許XX的行為表示諒解。分析:許XX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根據法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本案中,許XX是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法院綜合考慮其未成年身份和從犯情節,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此案例體現了當未成年犯罪人同時具備未成年和從犯等多種從寬情節時,適用減輕處罰的情況。案例四:歐某甲故意傷害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歐某甲(17歲)與高某雙方糾集社會人員為先前的矛盾談判,期間發生爭執,歐某甲叫其大哥歐某乙來幫忙,歐某乙持刀具趕來追砍并捅傷李某某(16歲)腹部,經鑒定李某某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六級傷殘。案發后,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分析:歐某甲和歐某乙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歐某甲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鑒于其主動投案,有深刻悔罪表現且取得被害人諒解,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緩刑三年。歐某甲作為未成年人,在實施犯罪后有積極的行為表現,法院在量刑時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選擇了相對較輕的刑罰,體現了對未成年犯罪從輕處罰的原則,旨在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通過緩刑的方式讓其更好地回歸社會。對未成年人從輕或減輕處罰,既讓犯罪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尊嚴,又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對他們進行教育和挽救,體現法律的人道主義精神和社會的包容性。具體到每一個案件當中,能否適用減輕處罰,要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必要時尋求辯護律師的幫助。成年人犯罪是從輕還是減輕處理?
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是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3.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4.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5.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從輕、減輕處理的區別
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在法律量刑中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從輕處罰:依據《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也就是說,當罪行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時,量刑傾向于較低的刑期,但該刑期必須在法定刑的限度內。
減輕處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若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二者的本質區別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圍內處罰。“從輕”是在法定刑內,“減輕”是低于法定刑。從力度上說,“從輕”小于“減輕”。
三、以具體案例來分析未成年犯罪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
案例一:于某搶劫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某持刀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于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贓款、贓物均已發還被害人。其在校期間表現良好,一直擔任班級學生干部,連續3年被評為區、校級三好學生,此次犯罪與家庭關系緊張、同父母存在溝通障礙有一定關系。分析: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情節,認為于某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于某作為未成年人,其心智發育尚不健全,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相對較弱,這是從輕處罰的重要基礎。同時,他具有良好的在校表現,說明其本質不壞,且犯罪有家庭因素影響。最終法院決定依法從輕處罰,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這里體現了對于未成年犯罪,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選擇較輕刑罰的從輕處罰原則,因為于某的情況符合“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基于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等因素從輕的情況。
案例二:王某某盜竊案
基本案情:2018年3月至6月期間,17歲的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張某某在天津、泰安等地實施盜竊行為2次,價值2310元,違法所得揮霍一空。王某某自小被父母送至武校學習,畢業后無所事事,喜好抽煙、上網,常夜不歸宿,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對其疏于管教。分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但他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有立功和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系初犯,且主動退繳涉案贓款。法院認為王某某犯罪情節輕微,綜合全案情況,依法對其免予刑事處罰。這表明在未成年犯罪中,如果存在多個從輕情節,且犯罪情節輕微,是可以適用減輕處罰到免予刑事處罰的程度的,體現了對未成年犯罪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
案例三:許XX詐騙案
基本案情:許XX(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與盧辛辛合謀,以在婚戀網站誘騙被害人投資“彩票”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許XX負責在婚戀網站上誘騙女性被害人,共騙取被害人蘇XX人民幣15萬元。案發后,漳浦縣公安局追回全部受騙金額,蘇XX對許XX的行為表示諒解。分析:許XX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根據法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本案中,許XX是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法院綜合考慮其未成年身份和從犯情節,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此案例體現了當未成年犯罪人同時具備未成年和從犯等多種從寬情節時,適用減輕處罰的情況。
案例四:歐某甲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歐某甲(17歲)與高某雙方糾集社會人員為先前的矛盾談判,期間發生爭執,歐某甲叫其大哥歐某乙來幫忙,歐某乙持刀具趕來追砍并捅傷李某某(16歲)腹部,經鑒定李某某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六級傷殘。案發后,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分析:歐某甲和歐某乙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歐某甲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鑒于其主動投案,有深刻悔罪表現且取得被害人諒解,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緩刑三年。歐某甲作為未成年人,在實施犯罪后有積極的行為表現,法院在量刑時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選擇了相對較輕的刑罰,體現了對未成年犯罪從輕處罰的原則,旨在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通過緩刑的方式讓其更好地回歸社會。
對未成年人從輕或減輕處罰,既讓犯罪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尊嚴,又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對他們進行教育和挽救,體現法律的人道主義精神和社會的包容性。具體到每一個案件當中,能否適用減輕處罰,要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必要時尋求辯護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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