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刑事律師張秀峰刑事辯護研究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借貸型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借貸形式,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涉嫌借貸型詐騙罪,司法部門一般從下面幾個方面來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第一,是否具有還款能力。借款型詐騙中,行為人一開始便沒有歸還的打算,只是希望通過借條等幌子騙取對方錢款,財產條件較差,且借款數額與其現實收入或預期收入明顯不成比例。 第二,對錢款的真實用途。借款型詐騙中,行為人更多地將錢款用于賭博、肆意揮霍、攜帶錢款逃匿等非法用途,且因非法用途而造成無法償還借款。 第三,欺騙的內容與程度。民間借貸中亦存在欺詐因素,但是民間借貸中的欺騙內容不影響最終的還款結果,可以視作盡快促成借款的一種方式。詐騙罪中行為人則虛構或隱瞞關鍵事實,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處分了財產,如虛構職業或身份、隱瞞資金狀況、借款真實用途等。 第四,有無還款的實際行為。借款后造成借款無法償還,且行為人采取不負責任的態度或逃避隱藏,則可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借款后積極按照約定履約,如支付利息、按照還款計劃還款,不逃避借款人的追債行為等,則可認為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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