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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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那么,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中,空地、院落應納入補償范圍嗎?
最高院在《辛曄韻、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再審案》中明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空地、院落應納入補償范圍,按照征收時的市場價格一并補償。若因政策或規章未明確補償標準導致糾紛,可通過調解保障被征收人權益。
最高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征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6號)規定,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后迄今仍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范圍,按照征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并予以征收補償。
本案中,辛曄韻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7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為41.84平方米(20.39+21.45),楊浦區政府對涉案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考慮了占地面積的因素而上浮12%左右。
雖然依據上述規定應當對空地、院落一并進行補償,但由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規范》均沒有明確空地、院落的補償標準,直接導致了本案糾紛的產生和法律適用的困難。
本案再審審查期間,我院組織了楊浦區政府和辛曄韻調解,楊浦區政府針對本案提供了調解方案,雖然辛曄韻不同意接受,但參照類似案件的補償標準,該方案整體上保障了辛曄韻的實體權利,且楊浦區政府承諾如辛曄韻同意拆遷,仍可按該調解方案進行補償,故本案沒有指定再審的必要。
周軍律師提醒,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空地、院落應納入補償范圍。如果補償標準不明確,法院也會通過調解方式解決。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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