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案子辦了,當事人對結果不理解怎么辦(主題)
福建南安強化釋法說理讓當事人從內心接受辦案結果(副題)
法治日報記者 宋學鵬 王瑩
一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當事人無法理解,怎么辦?一個案件經過依法審理,法院作出最后裁判,當事人發出“憑什么這么判”的疑問,又該怎么辦?
司法實踐活動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復雜性,有的當事人難以全面理解其中的法律邏輯和裁判依據,對司法機關辦案不理解、不滿意,從而導致矛盾并未得到真正解決,甚至引發后續的申訴、信訪等問題。
為了及時有效回應當事人訴求,增強司法透明度,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檢察院與南安市人民法院加強司法辦案釋法說理工作,分別推出釋法說理工作機制和“判后答疑+釋法析理”模式,將司法過程和辦案結果背后的法律原理講清楚、講透徹,讓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讓當事人從內心真正接受辦案結果。
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今年2月,南安市公安局將一起故意傷害案件移送審查起訴至南安市檢察院,當事人李某和黃某因工作瑣事發生矛盾,李某動手導致黃某輕傷二級。
作為此案的承辦檢察官,南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第一檢察部主任陳燦輝在辦案中發現,這起輕傷害案件是由工作伙伴間的偶發矛盾引起的,且李某認罪態度積極,與黃某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諸多交集,以后也免不了打交道,符合刑事和解的條件。于是,他組織雙方當事人開展刑事和解的口頭說理工作。
起初,黃某對刑事和解十分抗拒,認為檢察機關的本意是想對李某免予一切刑事處罰。陳燦輝結合法律依據和實際效果釋法說理,最終促成李某道歉、黃某諒解。
鑒于李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并取得諒解,南安市檢察院擬作相對不起訴決定,書面釋明后雙方無異議,案件妥善辦結。
“我們在辦案中發現,案件雖然得到了公平公正的辦理,但一些當事人仍會通過上訴、申訴或來信來訪等途徑反映意愿,這就說明我們只會辦案是不夠的,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工作中的釋法說理能力。”南安市人民檢察院綜合業務部主任黃海波告訴《法治日報》記者。
今年3月,南安市檢察院出臺《關于加強釋法說理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釋法說理工作的原則、責任主體和適用范圍,針對不捕不訴、信訪處置等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提出文書制作、口頭說理及說理內容等具體要求,系統構建釋法說理工作的全流程標準。
“制作法律文書時,檢察機關要向當事人詳細說明案件事實及證據采信情況,對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等進行分析,并結合案件事實說明法律適用的準確性。”陳燦輝介紹說,此外針對案件中的爭議焦點,檢察機關也要逐一回應,在明確表述處理決定的基礎上,結合案件社會影響,說明決定的社會效果。
除了書面說理外,《規定》也對口頭說理提出要求,明確口頭說理應注重語言表達的通俗性和邏輯性,避免使用過于專業的法律術語,確保說理對象能夠理解。說理過程中,應充分聽取說理對象的意見,對其提出的質疑或異議進行針對性回應,做到有理有據、以理服人。
為了保障釋法說理機制的長效運行,南安市檢察院將該制度納入質量評查、考評獎懲、培訓指導等工作中,通過定期評選優秀說理文書、釋法說理能力培訓、記錄與歸檔等方式持續完善法律文書說理標準體系,向當事人講清法理、講明事理、講透情理。
“逐案釋法說理的制度安排,可以讓老百姓在事實和法律之間形成合理預期。因此,釋法說理不僅是為了說給當事人聽,更是檢察機關主動接受監督的體現。”南安市檢察院12309服務中心的值班律師蘇秀云評價道。
直觀感受司法公正
南安法院也在審判實踐中發現,部分當事人因為對訴訟程序缺乏了解,導致在審判過程中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或者對某些程序環節產生誤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依法申請延期舉證;對于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會依照法律規定審查是否采納。
“比如在離婚訴訟中,部分當事人由于對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理解不夠全面,可能會錯過舉證期限而未能及時提交相關證據。當未采納而導致判決結果不符合預期時,當事人就容易將責任歸咎于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王小金說,法院因此推出“判后答疑+釋法析理”模式,將審判背后的法律原理、證據采信情況等進行詳細闡釋,讓群眾能夠更加直觀地感受到司法公正。
在一起貨款糾紛中,王某向陳某購買黃金麻石材未簽合同,后以褪色為由拒付48萬元剩余貨款。一審法院以王某收到貨物后未及時檢驗、未提出異議且在審理過程中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為由,對王某關于質量問題的主張不予采信,并判決王某償還剩余貨款。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
南安法院水頭法庭受理了這起重審案件,發現王某對于法院不予采信其關于質量問題的主張有很大意見,并強烈要求對案涉石材進行質量鑒定。
因此案涉及石材行業領域,專業性較強,水頭法庭及時與石材協會政協委員履職解紛室聯系,向有豐富專業經驗的政協委員黃國端“取經”。
“石材的品類定義比較復雜,鑒定難度大、耗時長且費用高,關于石材質量的糾紛,大部分是由當事人對石材特性的認知不一致和石材存在色差的天然特性導致的,雙方往往花費大量成本進行鑒定,卻不能得出一個確定的結論。”結合石材質量糾紛的特點,黃國端向雙方當事人說清了其中道理。
經過專業分析,雙方當事人均打消了鑒定的念頭。承辦法官趁熱打鐵,從有利于雙方合作的角度出發,釋明法理:“石材是非標準產品,你們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在締結合同的過程中都存在過失,合作期間又未能加強溝通,及時查驗貨物,導致合同履行出現問題,均應承擔部分責任。”
在一番釋法說理后,雙方當事人達成貨款部分減價后分期付款的合意,并順利簽訂了調解協議。
引導合理表達訴求
“當事人在收到判決書后,可以向法院申請判后答疑。”南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訴訟服務中心負責人陳渲介紹,除了法官對自己承辦的案件進行答疑外,法院還從各業務庭室選拔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的法官組成判后答疑團隊,針對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的疑問進行詳細解答。
從答前申請到答后跟蹤,南安法院全程保障,讓釋法析理工作進展更加順利,推動矛盾糾紛法治化實質性化解。
答疑結束后,南安法院通過對接案件當事人所在地的調解員、司法所工作人員及志愿者隊伍,對案件庫中的家庭開展走訪評估、聯合調解、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利用首次判決的“黃金時段”開展答疑跟蹤,預防矛盾進一步擴大,提升服判息訴率。
“公眾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不斷提高,對司法服務的需求也日益增長。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不僅要依法公正裁判案件,還要加強對當事人的法律宣傳和教育,引導公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王小金說。
為此,南安法院快速融入轄區基層治理格局,通過巡回審判、鄰里法庭、法官工作室、巡回宣講等方式,做實釋法說理、法律咨詢、典型案例“八進”等各項工作,提高群眾法治意識。
2024年2月,南安法院探索完善“巡回審判+判后答疑”模式,依托綜治中心群眾基礎優勢,在綜治中心設立巡回法庭。
針對當事人就認定證據、適用法律等方面提出的疑問,法官當庭釋法,引導當事人及旁聽群眾正確把握和對待裁判結果,讓巡回庭審“變身”為法治課堂,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法治效果。
南安市檢察院在開展釋法說理工作的同時,持續優化案件質量評查、聽庭評議、檢律協作、涉法涉訴信訪聯合接訪等“一攬子”制度,不斷提高法律監督質效和服務群眾能力,暢通群眾訴求渠道,推動“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落到實處,取得積極成效。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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