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是否貫徹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內(nèi)容是否實質(zhì)性的涉及第三人為標準,合同分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為本人訂立的合同,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議,訂約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自己設定權利和義務,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種利益、承受某種負擔。
涉他合同,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或約定了義務的合同,合同的內(nèi)容實質(zhì)性地涉及了第三人的合同。
涉他合同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為利他合同)與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兩種類型。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指一方當事人為第三人之利益與另一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當事人為第三人設定了合同權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未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2)合同只能為第三人設定權利,而不得為其約定義務;(3)該合同之訂立,無須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之同意,合同成立之,第三人一旦表示接受,即可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以擔保第三人的履行為合同標的的合同,其目的在于確保他人的履行。
因為第三人并非合同當事人,涉他合同雖對合同相對性原則有所突破,卻不能認為已經(jīng)完全背離該原則。發(fā)生違約的場合,仍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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