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碰到這樣一件事情。
2023年12月,趙某、喬某、張某三人因涉嫌共同盜竊被某區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偵查過程中,趙某、喬某認罪認罰,但張某始終拒絕承認自己參與盜竊犯罪。
2024年8月,人民檢察院將案件做分案處理,先將認罪認罰的趙某、喬某起訴到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19日,人民檢察院又將張某單獨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當日受理,并輸入法院的案件系統,但未正式立案,也未指派承辦法官。
上述人民檢察院起訴張某的過程,人民檢察院既未通知張某,也未通知張某的辯護人小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同樣既未通知張某,也未通知張某的辯護人小文。
2024年10月21日,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趙某、喬某盜竊案,小文作為張某的辯護人申請旁聽,遭到法官拒絕,理由為:張某已經起訴到法院,法院已受理并進入案件系統,為避免串供,同案犯張某的辯護律師不宜旁聽。
此時,小文才知道,張某的案件已經起訴到法院,只是尚未立案和指派法官。
小文為維護自己的旁聽權利提出異議,法官經匯報后,不得不同意小文旁聽。
2024年12月20日,法院一審判決趙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喬某有期徒刑八年,趙某未上訴、喬某提出上訴。
2025年1月17日,公安機關偵查人員提審趙某、喬某,取得二人指證張某參與犯罪的關鍵證據。
2025年2月01日,喬某撤回上訴,趙某、喬某一審判決正式生效。
2025年3月11日,人民檢察院根據新取得的關鍵證據重新制作起訴書,再次將張某起訴到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7日,張某涉嫌盜竊案第一次開庭;
2025年5月19日,張某涉嫌盜竊案第一次開庭。
在 5月19日 第二次開庭審理的法庭辯論階段,小文提出來以下個觀點:
1、人民檢察院既然在2024年10月21日已經將張某起訴到人民法院,為什么不通知被告人張某和辯護人小文?
2、人民檢察院在 2024年10月21日的庭審過程中發現指控張某涉嫌犯罪的證據不足,是否在沒有通知任何人的情況下自行將案件撤回起訴?
3、人民檢察院在2025年 1月17日安排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再次 提審趙某、喬某,并取得二人指證張某參與犯罪的關鍵證據,這種取證手法程序是否違法?
4、人民檢察院在取得關鍵證據后,修改起訴書,再次將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在兩次起訴之間所取得的證據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5、人民檢察院的這種做法,是不是損害被告人張某和辯護人小文的刑事訴訟權利?
簡單點說: 檢察機關在不通知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情況下偷摸起訴,法院受理后發現證據不足檢察院又偷摸撤回起訴、偷摸補充證據后再行根據新證據起訴,這種做法是否程序違法?
你還別說,光是陳述這個事實,就已經感受到了強烈的偷感。
小文在當庭指出這個問題以后,檢察官的第一反應是否認曾經在 2024年10月19將張某起訴到人民法院,堅稱只在2025年3月11日起訴過。
當小文要求主審法官證實當時他拒絕小文旁聽案件的理由正是案件已經起訴到法院的事實,法官用沉默代表回答,檢察官只得都承認有過兩次起訴,但拒絕承認必須起訴行為必須通知被告人張某和辯護人小文。
小文再次當庭質問法官,難道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不通知被告人和辯護人,任由檢察院隨意撤回起訴,隨意補充偵查,再隨意重新起訴嗎?
法官稱:沒有法律規定,案件起訴到法院,法院受理后需要通知被告人和辯護人,只有正式立案后,才要通知 被告人和辯護人。
那么,法官和檢察官的話對嗎?
刑事案件,只要法院不立案,檢察院就可以在被告人、辯護人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隨意起訴、撤回起訴、補充偵查、重新起訴?
無罪?做夢去吧。
我查了一下,關于這方面的規定,還真的很少。
先說法院,法官說的似乎沒錯,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并沒有規定必須通知被告人和辯護人,一般在立案后才會通知。
而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規定,則見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第十四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人民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開的材料除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推行電子化閱卷,允許刻錄、下載材料。偵查機關應當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3日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提起公訴后3日以內,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辯護律師。案件提起公訴后,人民檢察院對案卷所附證據材料有調整或者補充的,應當及時告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對調整或者補充的證據材料,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辯護律師辦理申訴、抗訴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檔案管理部門、持有案卷檔案的辦案部門查閱、摘抄、復制已經審理終結案件的案卷材料。......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提起公訴后3日以內,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辯護律師。案件提起公訴后,人民檢察院對案卷所附證據材料有調整或者補充的,應當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依據這條,檢察院才有義務在提起公訴后3日內通知辯護人。
對于撤回起訴,或者補充偵查,并沒有要求需要通知辯護人。
而且,在整個過程中, 真正可能要去坐牢的,那個最重要的------被告人,完全沒有提及,在刑事訴訟程序變化時,需要告訴他什么。
就像個透明人。
小文跟我說完這件事,我和他都不由陷入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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