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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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類經營活動中,掛靠現象屢見不鮮。從建筑工程領域資質不足的單位或個人掛靠有資質企業承接項目,到運輸行業里個人車輛掛靠運輸公司獲取運營資格,掛靠關系廣泛存在。但掛靠關系一旦產生債務糾紛,被掛靠人是否擔責、如何擔責便成為棘手問題。
那么,有哪些情形的,被掛靠人要對掛靠人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呢?
最高院在《呂坤、河南展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再審案》中明確:
被掛靠人允許掛靠行為并出具授權委托書等文件,使相對方有理由相信掛靠人有權代表被掛靠人簽訂合同的,構成表見代理,被掛靠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除此之外,被掛靠人要承擔補充責任通常還有以下情形:
1. 掛靠人以被掛靠人項目部名義交易且相對人明知掛靠關系
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如果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項目部等名義,對外進行與項目部職能相關的交易,如購買施工材料、租賃設備等,且交易相對人明知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掛靠關系。此時,雖然掛靠人是實際交易主體,但被掛靠人允許掛靠人以其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對相對人的損失存在一定過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被掛靠人可能需對掛靠人無法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責任。
例如,掛靠人A以被掛靠人B建筑公司項目部名義,向材料供應商C購買鋼材,C知曉A與B的掛靠關系。若A拖欠C鋼材款無力償還,B公司可能因允許掛靠行為而需承擔補充責任。
2. 被掛靠人參與掛靠人與實際施工人合同履行且存在過錯
當掛靠人將工程轉包或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后,若被掛靠人參與了該轉包或分包合同的履行過程,如參與工程款支付、工程質量監督等環節,且在履行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實際施工人工程款被拖欠等債務問題。在此情形下,被掛靠人可能需對掛靠人欠付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擔補充責任。
比如,被掛靠人D公司在掛靠人E與實際施工人F的分包合同履行中,不合理地拖延工程款撥付審核流程,致使E無法按時向F支付工程款,D公司可能因此承擔補充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掛靠經營模式下,被掛靠人在特定情形下對掛靠人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被掛靠人應充分認識到掛靠經營的法律風險,通過嚴格審查掛靠人、完善協議條款、加強過程監管及規范授權行為等措施,最大程度防范補充責任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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