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
網友咨詢: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郎小麗律師解答:
有效的仲裁協議應包括仲裁請求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擇的仲裁機構3項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郎小麗律師補充: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自愿仲裁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 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郎小麗律師
重慶豐柏匯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曾任律所支部書記、重慶律協長江環境保護小組副組長、重慶涉外婚姻登記機構志愿者現為調解員志愿者。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等民事案件,代理訴訟也可擬訂起訴狀、答辯狀等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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