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于結算、清理條款?
【原創】文/汐溟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但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當事人約定若合同解除,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為實現權利而支出的費用,該約定是否為結算、清理條款?是否因合同終止而無效?
約定
2021年,甲、乙簽訂《電視劇聯合投資協議》,約定雙方共同投資拍攝電視劇。后因糾紛產生訴訟,甲、乙簽訂《和解協議》,其中第四條“協議解除及違約責任”約定:“甲未按照本《和解協議》第一條約定的時間及金額向乙支付任何一筆投資款項或者投資收益,逾期履行達40日,則《和解協議》自動解除,乙有權按照原協議約定向甲主張相關投資款及投資收益,并有權要求甲按照原協議約定支付其在逾期期間的全部違約金以及乙為實現權利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鑒定費、辦理保全的費用以及差旅費等。”
履行
《和解協議》簽訂后,甲僅支付部分款項,超出約定期限未履行付款義務,《和解協議》自動解除。乙要求甲支付投資款及收益,承擔違約金責任,賠償律師費損失。
爭議
對于律師費損失,甲主張《和解協議》已自動解除,《和解協議》中有關律師費的賠償約定并非該協議的結算和清理條款,已失去效力,其無賠償責任;乙認為,《和解協議》雖已解除,但律師費的相關約定系結算和清理條款,不因解除而無效,甲仍負賠償責任。
問題
《和解協議》中對解除后賠償律師費損失的約定是否為結算和清理條款?
評析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若合同條款并非結算和清理的性質,應因終止而失去效力。
《和解協議》第四條約定若《和解協議》自動解除,乙有權要求甲支付其為實現權利而支付的費用,其中包含律師費。《和解協議》對律師費的約定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律師費的性質是乙為實現權利而支付的費用,但如甲嚴格履行義務,乙無實現權利的必要,該費用不會產生。為實現權利而支付的費用,本質上是乙因甲違約而產生的損害。
第二,律師費由乙支付,最終由甲承擔;
第三,律師費的承擔系在《和解協議》自動解除的背景下,在解除后發生。因此,前款約定的律師費,是甲、乙雙方對《和解協議》解除后費用負擔的約定,亦即若因甲未履行或未嚴格履行《和解協議》產生自動解除的后果時,因甲存在違約行為及過錯,應該承擔乙為實現權利而支出的包含律師費在內的必要費用。《和解協議》第四條是甲、乙對合同自動解除后法律后果的約定。乙依據《和解協議》第四條關于律師費約定的條款提出權利主張,在合同已經解除的情形下,其能否獲得支持主要取決于前述條款是否屬于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性質。
結算,是經濟活動中的貨幣給付行為,是把一個時期的各項經濟收支往來核算清楚,是在履行價款給付義務后,當事人之間的貨幣結算。結算條款,是有關結算方式方法的合同條款。清理,是對債權債務進行的清點、估價和處理,是對債權債務的徹底整理或處理。清理條款,是有關徹底整理或處理的主體、范圍、方法等事項的合同條款,是合同終止后如何處理合同遺留問題的約定。清理和結算條款是對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理。設定清算條款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合同終止之后的相關事務。違約金條款、損失賠償額計算條款、定金條款在性質上屬于清理條款。
《和解協議》第四條約定律師費屬于“為實現權利而支付的費用”,在因甲違約而自動解除時,該費用由甲負擔。前述約定既包含貨幣的給付,同時也系對債務的處理,該約定系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涵蓋范圍。《和解協議》對律師費負擔的相關約定屬于結算和清理條款,獨立存在,不受《和解協議》終止影響,繼續無效。因此,甲應賠償乙的律師費損失。
應予注意的是,首先,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該條所指“終止履行”并非無條件當然終止,而是系附條件及前提的終止。若無違約行為及損害發生,解除權人的債務可因解除而終止履行;但在存在違約行為及損害的場合,違約人尚需賠償因其違約而造成的損害,債務不因解除而終止履行,債務人并沒有真正解放。合同解除制度使既有的債之關系轉換為清算關系,清算關系即為原來的債之關系轉換而來,實質上是第二次的債之關系。違約金、預定的損害賠償或者定金,均為清算關系內容的組成部分。清算未完成,債之關系并不徹底終結。其次,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后清算的約定與違約金條款盡管同為當事人的預先約定,但二者性質不同。后者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在違約后生效的給付。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而前者是在合同解除情況下的清理性支付,已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雙方均應依約履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能調整。
參考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民終633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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