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秋田滿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秋田滿滿”)針對快消前瞻5月9日發布的當嬰兒面粉里驚現死鼠,秋田滿滿食安丑聞頻發,誰為嬰童健康買單?報道提出投訴,聲稱文章內容失實并侵犯其名譽權。
截圖自快消前瞻今日頭條平臺號
對于秋田滿滿的投訴及撤稿要求,快消前瞻基于事實、法律及行業準則,作出如下正式回應,并提供完整證據鏈以佐證報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報道事實確鑿,信息來源合法,不存在“失實”問題
一、消費者舉證清晰,異物問題客觀存在
在消費者抖音原始發布、極目新聞報道截圖等都有原始視頻及圖文證據:一、涉事消費者(天津寶媽)在社交平臺發布的視頻顯示,秋田滿滿面粉包裝內發現黑色毛發狀異物,并伴有刺鼻腥臭味。消費者已留存證據并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二、涉事消費者表示帶孩子就醫檢查,已有一個孩子身體出現狀況,消費者稱秋田滿滿品牌方公關要來面談,消費者選擇了在司法所面談,企業要求去山東一家機構檢測鑒定老鼠的年齡和死亡時間。
另一方面,秋田滿滿未能否認異物存在,秋田滿滿在聲明中僅稱“排除生產線帶入可能性”,但未解釋:
1、包裝完整性:若生產線無問題,異物如何進入密封包裝?
2、消費者存儲環境:企業未提供證據證明消費者存儲不當導致污染。
二、 多家權威媒體報道
極目新聞(2024年3月19日品牌面粉中發現疑似老鼠的異物?江西宜春市場監管部門介入調查):報道消費者投訴,并聯系秋田滿滿客服回應。極目新聞記者從江西省宜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多部門了解到,目前市場監管部門正在調查當中。據宜春市市場監管局宜陽新區分局工作人員介紹,企業生產的面粉是由山東省內企業代加工產品,已經發協查函請屬地市場監管局進行調查,涉事企業也趕到天津進行了核查,具體情況以官方調查結果為準。
南方都市報(2024年3月20日“反復看確認后,無法平靜”!商家最新回應):宜春市市場監管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告訴南都記者,目前正在核查處置,如果確實存在違法問題,監管部門會依法依規處理,后續需以官方調查結果為準。
瀟湘晨報(2024年3月20日兒童品牌面粉中發現疑似老鼠異物 ,秋田滿滿稱排除生產線帶入可能,宜春市監:正調查):瀟湘晨報記者從江西省宜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多部門了解到,目前市場監管部門正在調查當中。據宜春市市場監管局宜陽新區分局工作人員介紹,企業生產的面粉是由山東省內企業代加工產品,“目前仍在調查中,情況暫不方便告知。”
大象新聞(2024年3月20日嬰兒面粉中驚現死鼠,品牌方要求測鼠齡和死亡時間?):報道消費者拒絕企業檢測要求,因“機構無法鑒定老鼠死亡時間”。
此外,央廣網(品牌面粉中發現疑似老鼠的異物?當地市監部門介入→)等主流媒體也有相關報道。
結論:報道基于消費者舉證、企業回應、監管部門調查,符合《新聞法》對“真實性”的要求,絕非“不實信息”。
企業標準與產品分類的模糊性:營銷策略的誤導性
一、資質分類與宣傳定位的矛盾
秋田滿滿聲明稱胚芽米產品不屬于“特殊膳食品類別”,屬于“糧食加工品”,無需特殊膳食資質,但其在京東、淘寶等平臺標注“嬰幼兒可食用”“送寶寶輔食”,實際是將普通食品與嬰標產品概念混淆。
圖片為秋田滿滿公司撤稿函
截圖自京東秋田滿滿自營旗艦店
根據《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只有取得特殊膳食生產許可的產品方可宣稱“嬰幼兒專用”。即便秋田滿滿在聲明中表示執行的是“企業標準”,且嚴于國標(如鉛含量更低),但其產品分類仍屬于普通食品范疇,而“嬰幼兒可食用”的表述易被消費者誤認為符合嬰標要求,涉嫌利用分類模糊性誤導市場。
二、代工廠資質與產品定位的錯配
盡管公司聲稱合作工廠符合糧食加工資質,但嬰標產品對生產環境、檢測流程的要求遠高于普通食品。以“糧食加工品”資質生產標榜“嬰幼兒適用”的產品,實質是營銷噱頭。
公司引用《中國居民膳食指南(2022)》強調食物多樣性,但指南從未允許普通食品以“嬰幼兒適用”名義宣傳。消費者對嬰標產品的核心訴求是安全性與適配性,普通食品即使營養密度高,亦無法替代通過嚴格審查的嬰標產品。
公司強調《胚芽米(嬰幼兒可食用)》企業標準備案的合規性,但備案標準的核心在于食品安全指標,而非產品功能宣稱的合法性。若產品未通過特殊膳食許可,則其“適合6個月以上寶寶”的營銷標簽缺乏直接法規支撐,屬于用“工藝標準”替代“功能宣稱”,構成文字游戲。
因此,秋田滿滿的回應雖試圖從企業標準與法規解釋層面自證合規,但其營銷策略的本質仍是通過模糊分類與功能宣稱誤導消費者。秋田滿滿應在宣傳頁面顯著標注產品屬于“普通食品”或“特殊膳食”,避免誤導性表述;且加強供應鏈管理,選擇具備嬰輔資質的代工廠。
秋田滿滿代工模式存隱患
秋田滿滿依賴代工模式,但多家代工廠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代工廠家在秋田滿滿官方旗艦店都可查詢,代工廠違規記錄在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以及企查查等平臺都可查詢到記錄,代工廠違規記錄期間不一定涉及秋田滿滿相關產品。
快消前瞻制圖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受法律保護
一、 報道符合法律規定,不構成侵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6條:
“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第15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12條:
鼓勵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制作、發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內容。
第21條:
不得制作、發布“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合法權益”的信息。
快消前瞻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并無傳播不實信息或惡意詆毀。
二、企業應優先解決品控問題,而非壓制輿論
《食品安全法》第4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秋田滿滿未公開完整調查報告,卻要求刪稿,違背“公開透明”原則。
此外,市場監管部門已介入,江西省宜春市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企業應配合而非投訴壓制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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