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漢臺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拒執罪案件,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義務、惡意躲避執行的林某某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該案系陜西省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專項行動以來,漢臺區法院首例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的案件。
本案系龔某訴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漢臺區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向龔某提供公司會計賬簿、原始憑證以供查閱,但林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龔某遂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執行中,林某某態度強硬拒絕向龔某提供相關憑證材料,漢臺區法院依法對林某某作出拘留決定,但林某某依舊拒不配合,甚至躲避到外地對抗法院執行。鑒于林某某抗拒執行的行為性質惡劣,漢臺區法院將林某某拒不執行判決罪的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偵查。林某某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仍然拒不交出案涉會計賬簿等材料,并謊稱相關材料已當作廢品賣掉并非自己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直到得知自己可能受到刑事處罰后才在法院審理前將隱匿的會計賬薄等材料交出。漢臺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躲避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義務,將保管的公司會計賬簿及原始憑證隱匿而拒不交出,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應予懲處。林某某在案件宣判前將隱匿的會計賬簿主動交出,具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為維護司法權威,體現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拒執犯罪的鮮明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專項行動旨在營造嚴厲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輿論氛圍,有效遏制抗拒執行、逃避執行、妨礙執行行為,依法實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生效裁判權威。下一步,漢臺區法院將持續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對規避抗拒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零容忍”,形成打擊拒執高壓態勢,以有力的司法措施推動全社會形成敬畏法律、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良好法治氛圍。
供稿:徐 熠
編輯:鄭 真
校對:鄭 真
審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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