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有三個知識點要跟大家分享一下:
第一點,我國的“法定允諾年齡”是14歲。
也就是說,如果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對方是否“同意”,均以強奸罪處罰,且從重處罰。
當時她未滿16歲,那她是否年滿14周歲了呢?當時她是否“同意”呢?
第二點,什么是“性同意”。
“性同意”是指在發生性行為之前,雙方充分自由、知情且明確地給予彼此同意。
“同意”不只是強調自愿,還應具有明確性、知情性、持續性。例如,即便在性行為初始時雙方達成了同意,但在過程中任何一方仍有權隨時“拒絕”,若未尊重后續的拒絕,便不能視為有效同意。
另外,如果雙方存在權力不平等、使用強迫威脅手段等情況下的“同意”也是無效的。
那么,在這個過程中具體情況是怎樣的,目前我們還不得而知。
第三點,關于色情制品的傳播的法律問題!
在不同情形下,法律評判與處理方式也會有所不同。
若確定一切行為均出于女方自愿,此時若涉及相關影像在公共領域或未經許可范圍內的傳播,報警處理時,其性質則轉變為 “傳播淫穢物品”。
依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參與傳播的雙方都將面臨法律制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而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達到特定數量標準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同樣依照此條款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所以,出于保護她而報警的目的當然是沒問題的。但是,究竟怎樣處理更好?如果要報警,報警時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先和她溝通,這不會讓事情變差!
當然這題還涉及到未成年,處理起來要更慎重,更小心。
最后,我還是想說,性教育任重道遠,愿每一個人都能更好的保護自己!
對于這題,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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