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改革開放以后,農民大量涌入到城市里謀生。尤其是在最近一二十年,在社會發展進程中,人口流動變得更頻繁了,不少農村子女通過升學、就業等方式取得城鎮戶籍。
與此同時,農村老家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繼承問題,逐漸成為備受關注的焦點。那么戶口不在農村了,老家的宅基地還能繼承嗎?這也是不少人比較關注的,因為確實這種情況也變得很普遍了,好些年輕人老家在農村,自己或者是孩子的戶口在城市里。對于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呢?
實際上在2020年,自然資源部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中明確指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但這其中有著諸多細則需要深入探究。
農村宅基地的權益可細分為所有權、使用權與資格權。所有權歸屬于集體,資格權屬于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村民,而城鎮戶籍子女能夠繼承的僅是使用權,且這一繼承有著嚴格的前提條件。
“房地一體”原則:繼承的基石
遵循“房地一體”原則是城鎮戶口子女繼承農村宅基地的關鍵所在。所謂“房地一體”,即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的建筑物實行統一權籍調查、統一確權登記、統一頒發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書。
宅基地歸村集體所有,我們僅有使用權。城鎮戶口子女想要繼承離世農村老人的宅基地,必須滿足“地上有房”這一前提。
因為房屋作為遺產可被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通過繼承房屋,從而取得房屋所有權以及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
一旦宅基地上的房子倒塌或滅失,宅基地使用權將回歸集體所有,城鎮戶口子女便無法繼承。
例如,王某因讀書工作戶口遷出成為城鎮戶籍,其父母在農村的宅基地上房屋已滅失,這種情況下,王某就不能繼承該宅基地。
而李某同樣是城鎮戶籍,但其父母的宅基地上房屋尚在,李某便可依據“房地一體”原則繼承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繼承方式:法定繼承的限定
繼承方式僅限于法定繼承,且不能通過遺贈給非親緣關系的人。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參與。若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則按照遺囑內容確定繼承人。
不過,即便老人通過遺囑表明將房子給予村里鄰居或其他無親屬關系的人,也是不被允許的。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其本質是保障農民基本居住需求,若隨意遺贈給非親緣關系人,可能導致農村房地資源流失,違背宅基地制度設立初衷。
繼承房屋的后續使用:不可推倒重建
城鎮戶口子女繼承房屋后,雖可自用、出租,但有一點需要格外注意,即不能對繼承的房屋進行推倒重建。
由于戶口不在農村,不再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而宅基地歸村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
若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及相關部門同意擅自推倒重建,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筑。若想長久使用房屋,可考慮在父母生前對房屋進行翻建,確保房屋的穩固與安全。
了解這些關于城鎮戶口子女繼承農村宅基地的規則,能讓我們在面對相關問題時更加從容,避免因不熟悉政策而產生不必要的困擾與損失,確保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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