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海合同詐騙、盜竊案
審理法院: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川08刑終77號
入庫編號:2024-05-1-167-001
觀點:因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存在特殊與一般關系,若前者不成立,亦不能直接以詐騙罪追責,需嚴格遵循“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關鍵詞:合同詐騙罪 詐騙罪 法條競合 未達到立案標準
一、案件核心爭議與裁判要旨
本案中,彭某海涉及兩起犯罪事實:一是多次盜竊電纜線,構成盜竊罪;二是以虛構工程承包商身份與董某等人簽訂分包合同,騙取保證金1.9萬元。爭議焦點在于后一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法院認為,彭某海的行為雖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客觀要件(如利用書面合同騙取財物后逃匿),但因詐騙金額未達到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2萬元),故不構成犯罪。
裁判邏輯分析:
-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法院認定彭某海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24條第四項“收受財物后逃匿”的情形,但需滿足數額標準。
- 立案標準的剛性適用: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為2萬元,而本案詐騙金額為1.9萬元,故未達入罪門檻。
- 法條競合的處理:因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存在特殊與一般關系,若前者不成立,亦不能直接以詐騙罪追責,需嚴格遵循“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從本案出發,結合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兩罪的核心區別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 行為是否依托于合同關系
- 合同詐騙罪:必須以簽訂、履行合同為手段,且合同需具備市場交易屬性(如工程分包合同),排除身份關系協議或行政合同。本案中,彭某海與被害人簽訂的書面分包合同明確約定了工程標的、結算方式等條款,符合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形式與實質要求。
- 詐騙罪:無需依托合同關系,僅需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騙取財物。若彭某海未簽訂書面合同,僅以口頭承諾騙取保證金,則可能構成詐騙罪。
- 是否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 合同詐騙罪:侵害雙重客體(財產權+市場秩序)。本案中,彭某海虛構承包商身份并利用合同實施詐騙,直接破壞工程承包市場的信用機制,具有擾亂市場秩序的特征。
- 詐騙罪:僅侵害財產權,如普通借貸詐騙或街頭詐騙。
- 行為是否伴隨經濟活動
合同詐騙罪:需存在與合同內容相關的籌備、管理或經營活動。若行為人完全未履行合同且無履約能力,則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若存在部分履約行為,則需結合非法占有目的綜合判斷。本案中,彭某海無實際承包資質,未開展任何施工活動,直接逃匿,符合“以合同為道具”的特征。
三、辯護思路的提煉與啟示
針對類似案件的辯護,可從以下路徑展開:
- 數額標準的精準抗辯
- 若涉案金額接近立案門檻(如本案1.9萬元),需嚴格審查資金流向與計算依據,主張扣除不合理部分或質疑證據鏈完整性。
- 合同性質的解構
- 若合同內容涉及身份關系(如勞務合同)或未約定實質性交易條款,可主張合同不屬于“市場秩序調整范圍”,從而否定合同詐騙罪的適用。
- 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
- 通過證明行為人存在部分履約行為(如籌備材料、聯系供應商)或事后積極退賠,削弱“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例如,若彭某海曾嘗試聯系施工隊或退還部分款項,則可能轉化為民事欺詐。
- 法條競合的靈活運用
- 若合同詐騙罪因數額不足不成立,但符合詐騙罪構成,可主張嚴格遵循“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因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存在特殊與一般關系,若前者不成立,亦不能直接以詐騙罪追責。
- 立案標準的合理性爭議: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2萬元)顯著高于詐騙罪(3000元至1萬元),可能導致部分嚴重侵害市場秩序的行為因數額不足無法入罪。建議通過司法解釋動態調整標準,或引入“情節嚴重”作為補充入罪條件。
- 合同形式的擴張解釋:隨著交易模式多樣化,口頭合同、電子合同是否納入合同詐騙罪范圍?需結合《民法典》合同形式自由原則,避免過度限縮打擊范圍。
- 刑事民事交叉案件的銜接:對于未達刑事標準的合同欺詐,應完善民事追責與行政處罰機制,避免被害人救濟真空。
結語
彭某海案凸顯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界分的復雜性,尤其在合同形式完備但數額不足的情形下,需兼顧立法目的與司法謙抑。辯護策略應緊扣合同實質、經濟活動關聯性及數額計算,同時呼吁立法與司法層面進一步明確標準,以平衡市場秩序保護與被告人權利保障。
個人觀點,AI 輔助
李元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師
業務領域:經濟犯罪的辯護與控告、刑事合規、涉外刑事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等。
李元律師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審判經歷,曾任審判長,審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積累了 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其參與或主審的案件或重大復雜,或影響較大,如傳銷林地16.8億元的某木業案、梁某數千萬元詐騙案、隗某等29人非法組織賣血案、孫某某等人消防責任事故案等,辦理了10余件因證據不足而由檢察機關撤訴的案件,以及大量職務侵占、貪污、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類型案件。此外,還專門負責審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陽區律協刑法委員會副主任,現任北京多元調解促進會調解員、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
游濤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