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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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借貸與擔保實務中,抵押是常見的擔保方式之一。抵押合同和他項權證是確定抵押擔保關系的重要文件。然而,有時會出現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與他項權證記載的擔保范圍不一致的情況,這給擔保范圍的認定帶來了難題,也可能引發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如果抵押合同約定與他項權證不一致的,如何認定擔保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衛某燕訴鄒某霏等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案》中明確:
抵押權人對抵押房屋的優先受償范圍應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登記簿未記載的,以抵押合同為準。如果抵押合同約定與他項權證記載的擔保范圍不一致,且該情形是由于登記系統設置或登記規則設定等問題導致,法院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來認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法院認為,
我國擔保物權實行登記公示制度,根據《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規定:“房屋他項權利的內容,記載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債務人、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房屋他項權利證書號、補換證情況。”
由于不動產擔保物權登記的主導權在登記機關,登記證明系登記機關填寫并出具,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對于在登記系統內如何記載、記載哪些內容均無法控制,如果房屋登記簿和他項權證對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的登記或記載與當事人擔保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在當事人沒有過錯行為的情況下,造成不一致情形的原因是登記系統設置或登記規則設定等問題導致,從依法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來認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號)中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據此,上述案例對此后的類案判決將有法定參考作用。
周軍律師提醒,抵押合同約定與他項權證不一致時,需要綜合考慮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他項權證的公示公信力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等因素。如果是由于登記系統設置或登記規則設定等問題導致,法院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來認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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