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老師抱學生到三樓窗口嚇唬”事件,引發了輿論的關注,關于法律和教育層面,大眾的觀點是撕裂的。
我看了走廊燈原視頻,也看了教育局的通報,如果屬實,客觀上林老師的行為已構成對未成年人身心安全的威脅,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范疇。
現在經公安立案調查,對林老師作出行政拘留,根據通報是合法合規。
林老師的救濟
如果林老師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可能都是兩個方面,事實是否按照通報及家長所陳述,如果不是,就提供自己認為的事實的證據。另外就是裁量,是否自己受到的處罰是否太重,合不合理。
事情起因
那就回到該事件的起因是學生在課堂上用水槍滋老師臉,這個明顯是挑釁行為,不管是“無心”還是“頑皮”,已嚴重違反課堂紀律和對老師的基本尊重。
家長會認為老師作為成年人和教育工作者,理應具有更高的情緒控制能力和職業自律,不能以威脅、暴力回應學生的挑釁。
而在老師群體角度看,如今的課堂“動不得、說不得”,一旦遇到紀律挑釁,老師稍有應對失當,輕則處分、重則丟飯碗;家長投訴、學校自保、教師成了“背鍋俠”。
可能的態勢
如此一來,教師群體的教育熱情被持續消磨,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佛系帶班”;而一些學生在“無責保護”的庇佑下變本加厲,課堂紀律、教育效果均受到嚴重沖擊。
一味處罰教師,只會讓他們更沉默;一味縱容學生,只會讓他們更放肆。
法律也管不了 ?
在這起事件中,林老師作為一個普通人所經歷的情緒與尊嚴被忽略了。
回到法律層面,未成年人并非“無害人”,《民法典》第1188條明確指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那么請問,倘若今天換個場景:
可否讓這位學生的家長走進教室,站在全班同學面前,接受老師用水槍噴臉?
不是為了羞辱,而是體驗——體驗那一刻老師作為一個普通人(而非圣人)所感受到的侮辱與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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