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訂的《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出臺,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該《辦法》。
《辦法》所稱地名包括:
- 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 行政區劃名稱;
-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自然村等聚落名稱;
- 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名稱;
- 街路巷名稱;
-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
-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
-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其他地理實體名稱。
地名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遵守《地名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地名命名規則的規定,反映當地地理、歷史和文化特征,符合地名方案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
- 含有行政區劃或者街路巷名稱的,應當位于該行政區劃范圍內或者該街路巷沿線;
-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同一鄉鎮行政區域內的自然村名稱,不應重名,并避免同音。
地名的命名、更名
地名命名、更名后,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地名備案及公告工作。民政部門發現備案的地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函告批準機關,批準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對地名進行更名。
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區劃變更、城鄉建設、自然變化等原因導致地名名實不符的,應當及時更名。
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 僅涉及一個縣級行政區域的自然地理實體,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市、區)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 設區的市內涉及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自然地理實體,由相關縣級人民政府聯合或者設區的市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審核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 省內涉及兩個以上設區的市的自然地理實體,由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聯合或者省級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省民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的命名、更名,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征求縣(市、區)民政部門意見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依法批準設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時一并確定。
自然村等聚落名稱的命名、更名,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城鎮街路巷命名、更名,由建設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設區的市、縣(市)民政部門審核后,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縣(市)內的村莊街路巷命名、更名,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市)民政部門審核后,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轄區內的村莊街路巷命名、更名,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審核后,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區人民政府批準。
公路穿越城鎮建成區,現有公路名稱不適宜直接作為街路巷名稱使用的,可以按照街路巷命名程序和要求,對穿越城鎮建成區的該段公路單獨命名。
地名的使用應當標準、規范。一地多名、一名多寫的,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地名標志
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工作:
- 自然地理實體地名標志,由有關部門或者申請設立單位負責設置和管理;
- 街路巷牌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設置和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指定部門的,由指定的部門負責;
- 住宅區、樓宇名稱地名標志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設置和管理;
- 其他地名標志由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設置和管理。
地名標志應當自地名批準命名、更名之日起60日內或者竣工驗收前設置。地名標志的設置應當位置明顯、導向準確。
地名標志應當標示標準地名及相關信息,標示方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避免對社會公眾產生誤導。
鼓勵和支持使用帶有二維碼、智能芯片等反映更多地名文化信息的新型地名標志,傳播特色地名信息和優秀地名文化。
設置地名標志的部門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地名標志的清晰、完整。發現有信息錯誤、指位錯誤、毀損等情形的,應當及時更正、維修或者更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拆除、移動、涂改、遮擋、損毀地名標志。因施工等原因確需拆除、移動地名標志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設置部門或者管理單位同意,并在施工結束同時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建設單位應當與設置部門或者管理單位協商,重新設置地名標志。
住宅區、樓宇等建筑物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據標準地名統一編制門牌號碼,設置門牌標志。
經民政部門依法編制的門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拆除、移動、涂改、遮擋、損毀。
縣(市、區)民政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門牌的,應當加強指導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古城、古縣、古鎮、古村落、古街巷、近現代重要地名等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
地名保護名錄
民政部門應當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和本省歷史文化底蘊的地名進行普查,做好收集、記錄、統計等工作,將符合條件的歷史地名、紅色地名、地名文化遺產等列入地名保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制定地名保護名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征求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 組織地名等領域的專家進行論證;
- 依據有關認定標準,提出地名保護名錄初選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
列入地名保護名錄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確需更名的應當預先制定保護措施。
地名保護名錄中已經不再使用的地名,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可以采取就近移用、優先啟用、派生命名、制作文化產品、開展宣傳活動等措施予以保護;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保護碑、牌等保護標志。
地名保護名錄涉及的地理實體拆除重建或者遷移后重新命名的,優先使用原地名。
《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還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地名文化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公民、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地名文化建設和地名文化遺產保護活動,開發地名文化產品,促進地名文化保護傳承和知識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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