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孫立昊洋 馬金順 通訊員 盛昭
近日,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張家堡人民法庭對一起離婚訴訟期間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侵害案件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據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自2025年2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未央法院針對搶奪、隱匿未成年子女行為發出的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
甲某與乙某系夫妻,育有一名未滿3周歲的孩子。2024年,甲某曾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駁回甲某的訴訟請求。隨后,乙某便在未告知甲某的情況下自行帶孩子搬離與甲某的共同住所。甲某多次向乙某及乙某父母詢問孩子去向,但均未得到回應。因孩子年齡較小,甲某認為乙某的行為已經影響了孩子的正常生活,且嚴重侵害其作為母親的監護權,故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承辦法官審查后認為,乙某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將對孩子的成長和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傷害,尤其對于低齡兒童來講,較長時間的分離會嚴重損害親子關系。甲某提供的證據足以證實其監護權正在受到侵害,符合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法定條件。遂裁定乙某及其近親屬立即停止對甲某監護權的侵害;立即停止搶奪、藏匿乙某與甲某婚生子的行為;并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孩子送回甲某的住所。
承辦法官表示,人格權侵害禁令是法院作出的一種臨時性保護措施,一旦發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被申請人違反人格權侵害禁令,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希望婚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能夠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尤其在分居或離婚訴訟期間,應理性、妥善處理好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撫養、探望等事宜,莫讓愛成為一種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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