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畫外音:最近辦理一起尋釁滋事案件,偵查機關委托上海一家很牛(據說)的鑒定機構,做了一份傷情和受傷因果關系和傷害程度的鑒定意見。
這家很牛的鑒定機構給出的意見挺有意思——
“六、鑒定意見
被鑒定人某某被人毆打受傷,如經查證,某某在本次外傷后至其2024年11月11日復查頭部MRI發現硬腦膜下出血前3周,其頭部無再次外傷史,則本次外傷與其硬腦膜下出血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外傷起主要作用,其顱內出血,構成輕傷一級。”
看到這個,作為專辦刑案多年的我特別詫異,因為是第一次見到敢如此鑒定的鑒定機構。
或許,是我孤陋寡聞了,這次確實讓灑家見多識廣了。
一問:這種鑒定意見,是否屬于結論不確定,或者附條件的鑒定意見?
答:這份鑒定意見,屬于附條件的鑒定意見。
它以 “如經查證,在本次外傷后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復查頭部 MRI 發現硬腦膜下出血前 3 周,其頭部無再次外傷史” 為條件 ,只有滿足該條件,才得出 “本次外傷與其硬腦膜下出血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外傷起主要作用,其顱內出血,構成輕傷一級” 的結論 。
明顯屬于附條件,只有經查證條件具備,該鑒定意見方才成立。
二問:附條件的鑒定意見,能否作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據?
答:在刑事案件中,附條件的鑒定意見一般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
定案依據需滿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客觀性要求是真實存在的事實;關聯性指與案件事實有內在聯系,能證明案件事實;合法性要求取得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
附條件的鑒定意見,因結論依賴特定條件,不滿足證據“確實、充分”中“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的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 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鑒定事項超出該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技術條件的;
2. 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3. 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4. 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5. 鑒定程序違反規定的;
6. 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的;
7. 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
8. 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沒有關聯的;
9. 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結論不確定或附條件的鑒定意見屬于上述第9項“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這類鑒定意見也不符合“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證據確實、充分是指:
1. 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 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 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 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 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附條件的鑒定意見,無法滿足“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這一條件,也可能使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無法合理排除,所以一般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三問:附條件鑒定意見,有沒有作為定案依據可能?
答:一般情況下,附條件鑒定意見,是不允許作為定案依據的。
不過,如果后續條件得以滿足或經進一步補充偵查、調查核實,使該鑒定意見的條件消除,結論明確且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后,有可能作為定案依據。
四問:上述案件中的附條件鑒定意見,能否作為定案依據?
答:絕無可能。
按照鑒定意見描述,該意見成立的前提是“在本次外傷后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復查頭部 MRI 發現硬腦膜下出血前 3 周”這段時間內“其頭部無再次外傷史”,而且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
該條件基本上就沒有成立的可能,完全屬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因為除非被鑒定人在這段時間內一直處于一個完全透明的被監控狀態,還必須是二十四小時無死角不間斷的監控。
試問,如何才能做到?
根本,就不可能做到!……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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