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禹州法院消息:近日,禹州市法院速裁四團隊審理一起因未遵守交規行駛導致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去年7月,張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禹州市某道路交叉口向東轉彎時,與駕駛二輪電動車由南向北行駛的梁某相撞。事故造成兩車損壞,梁某受傷。
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出認定,張某醉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未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主要責任。梁某駕駛二輪電動車未走非機動車道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后經鑒定,梁某身體多處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梁某將張某起訴至法院。
案件立案后,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依法審查原告保全申請,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后即向雙方送達應訴手續,開展庭審工作。考慮到事故雙方均駕駛非機動車,且被告車輛未購買保險,庭審后,承辦法官連文靜多次組織雙方調解。
經調解,被告當庭向原告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賠償款共計100000元并承擔保全費1345元,雙方就案涉交通事故一次性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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