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稱。
那么,案由定性錯誤是否屬于法律適用錯誤?能否申請再審?
最高院在《楊某與深圳市佳家豪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中明確:
案由錯誤,不屬于法定的再審事由。
最高院認為,
本案中,申請人以原判決存在錯誤為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guī)定,申請再審。
其主要理由如下:其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支撐;其二,原判決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申請人認為法院應將案由確定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而非原審認定的案由,同時主張依據(jù)相關稅收法規(guī),案涉應扣未扣的稅費及滯納金或罰款應由佳家利公司承擔,佳家利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存在過錯,應對其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予以賠償 。
關于本案案由的問題。民事案件的案由應當依據(jù)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案由是全案法律關系的總結與歸納,屬于司法統(tǒng)計和審判管理范疇。
案由定性準確與否,并非評價判決實體裁決結果及法律適用正確與否的直接依據(jù)。
故楊碧山再審認為原判決所確定的案由錯誤,不屬于法定的再審事由,本院不予審查。
周軍律師提醒,案由既不屬于法律適應問題,也不屬于事實認定問題,因此不能成為再審事由。以此為由申請再審,法院將不予審查。如需再審,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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